文/马青
(作者马青,“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南京广播电视集团首席主持人;本文系作者为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客户端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2004年,我采访过南京的一起杀夫案,当事人叫丁小玲,她和孩子长年生活在家暴阴影之中,终于有一天忍无可忍,从受害者变成了杀人犯,虽然最后的判决是判了五年缓刑三年,但是,一条命消失了,而她如何才能摆脱双手沾血的痛苦?她的律师说,她遭遇的正是每一个家暴受害者都面临的问题——求助无门。
如果当时就有反家暴法,就有人身保护令,就有庇护所,执法机构、社会组织可以依据法律各领职责,丁小玲的命运会不会有所不同?
这个问题是无法回答的。不仅是因为历史没有如果,还因为,反家暴法并非万能灵药,即使有了它,也不见得能改变某些人的个体命运。更何况,目前这份反家暴法草案还被不少人批评,存在不少遗憾——比如性暴力没有纳入;处罚力度很小;只规定法院将人身保护令“抄送”给公安机关,约束力不足;执行效果有待观察,不容乐观等。
那么,我们为什么还需要它?为什么还是值得为姗姗来迟的它而欢呼?
直到今天,还有人抱守“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态度,认为反家暴法是在过度介入家庭。直到今天,还有人坚信家庭问题还是应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夫妻打架是床头打架床尾和。直到今天,还有人认为,反家庭暴力法是多此一举,侵权行为完全可以靠《刑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约束。甚至有人认为,如果夫妻之间有家暴,离婚就是,又怕挨打,又不离开,那不是法律不保护你,是你自己活该。
家庭的确特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与一般的人际关系不同,正因为特殊,所以,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相向才更容易被漠视、被原谅,被以各种理由放置一旁,受害者才更难自我保护,而且,这种暴力还特别容易变成恶性循环。比如,丁小玲杀夫之前数次因被殴打而报警,但是,警察来了之后也只是批评两句就算了。没有制造出严重的人身伤害,殴打家庭成员,总是被看成家务事,夫妻之间如此,家长打孩子更是如此。
离婚吗?有些人因为想要离开而遭遇了更严重的殴打。也有家暴受害者无奈又愤怒地说,有家暴证据提出离婚,法院仍然不肯一次判离,再等半年,不知道还能不能活着等到。这还是有过自我抗争的,还有的家暴受害者因为经济原因、孩子原因、情感原因、生理原因、心理原因等各种原因,不敢反抗、不愿反抗、不能反抗。你不能因为受害者欠缺反抗意识和反抗能力,就认为他们是默许了对他们权利的侵害。
家暴也不只发生在夫妻间,受害者还可能是老人和孩子,有许多复杂因素会让他们不得不依赖于施害者,难以脱离暴力环境。就像前阵子的虐童案,孩子的老师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现孩子身上有伤,而孩子有选择和判断的能力吗?对孩子来说,养母的家、南京的学校比起老家的环境好太多了,你能因此认为,孩子喜欢挨打吗?如果不是因为伤情比较严重,以及被舆论获知,谁又会去维护孩子的权利呢?即使上了法庭,孩子的养父母和亲生父母依然不觉得自己有什么错。这种对家暴的不以为然,在生活里并不鲜见。
至于说已经存在的相关法律条款,有的失之于原则笼统,无可操作,欠缺惩处,还有的则有着较高的门槛。比如虐待罪,不仅强调经常性、一贯性,还要求得是情节恶劣,并且是受害者自诉。可是,当暴力已经变成虐待的时候,再阻止就晚了。
家庭关系的确特殊,但是再特殊,在现代法治理念中,人是独立个体,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家庭关系首先是平等的关系;其次,家庭成员的暴力事件更有隐蔽性,更容易变成暴力循环,受害者也更欠缺自救能力,所以,社会有必要提供更丰富的救济途径和预防手段。再者,整个社会环境都需要对反家暴有更明确的共识,像李阳那种以男人打女人而洋洋自得的“施暴者”居然还受到追捧和欢呼,简直是现代社会之耻。法律虽然总是迟于社会现实,但法律本身又有教化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滞后与观念的滞后,正在互为因果。
反家暴法二审稿来了,精神侵害和同居关系都被纳入该法,这当然是进步,人身保护令、设立庇护所,还有明确各机构职责亦是亮点,这部法律走了二十年,它的每一点进步都走得好艰难,这就像长跑比赛,那个一直落在后面的队员,一瘸一拐终于跑进了体育场,这就值得我们起立鼓掌,给他加油助威。
至于实际操作的难题,我只能说,法律从来不是终点,它只是开端。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