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反家暴法:纳入精神暴力 同居关系适用

2015年12月25日 11:07:53 |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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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12月22日消息(记者何源 马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由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死亡时有发生,长期遭受家暴的被害人杀死施暴人的重大恶性案件也是屡见不鲜。而我国反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却长期处于空白状态。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昨天(21号)分组审议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今年8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首次提请人大审议。与之前的一审稿相比,草案的二审稿将“精神暴力”纳入了家暴范围。同时规定,“同居关系”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适用于反家暴法。

  家住福建的男子倪某,结婚后不久,就把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挂在自家阳台上。还在上面写出了“打死郑某某”等威胁的语言。而这郑某某,正是他的妻子。每天看到妻子回家,他就不停拍打拳击篮球,让妻子郑某感到无比恐慌。久而久之,连看到篮球比赛郑某都会害怕。在这个案例中,男子倪某,就是典型的“精神暴力”施暴者。

  在反家暴法的二审草案中,扩大了“家庭暴力”的范围,把“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也纳入了家暴范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说,除身体暴力外,精神暴力也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暴力形式,建议扩大家庭暴力的范围。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不同于殴打等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没有外伤,而草案对精神暴力的认定仍没有明确规定。广州一项调查显示,有57%的被访者认为,夫妻双方长期不理睬对方,也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另外,部分委员建议将“拒绝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也纳入家暴范围。

  姒健敏委员说,补充家庭暴力的定义。现在主要是以“热暴力”为主,对“冷暴力”没有表述。家庭成员当中,有抚养、赡养能力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也是一种暴力。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金华说,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

  数据显示,我国的婚前同居数量在17年间翻了30倍,80后更是有高达6成的人在婚前同居。同居关系中发生的暴力,算不算家暴,一直是争议焦点。草案二审稿的附则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执行。”这就将同居关系明确为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

  苏泽林强调,明确除家庭成员外,有同居关系的人等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同样适用本法。

  今年9月,浙江嘉兴有一女子,顺着床单结成的绳子从四楼滑下,摔成重伤。围观群众表示,该女子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躲避前夫在她家门口的纠缠骚扰。掉下来后还在挣扎着往外爬。

  在现实中,明明已经离婚,而仍被前配偶实施身体、精神、性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金华建议,将“前配偶”也纳入反家暴法的实施范围。

  金华说,前配偶是一个特殊群体,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但他们之间由于曾经具有婚姻关系而具有类似于家庭成员的密切关系。有的离婚后由于住房条件的限制,他们可能仍然必须共处于同一个屋檐下;由于具有子女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不可避免地经常发生密切接触,常常给加害人造成可乘之机。

  可能很多人对外国电影中关于“禁止令”的描述都有印象:为避免小明对小红的潜在威胁,法院判定禁止小明出现在小红周遭500米的范畴等等。反家暴法草案中,也做了类似的设计。草案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二审稿中明确,紧急情况下,法院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若施暴人违反保护令、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说,明确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限,一般情况为受理申请后的七十二小时以内;情况紧急的为二十四小时以内。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畴,黄润秋委员认为,在“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的基础上,还应添加“申请人的亲属”。申请人接触不到,被申请人可能会找他的父母、姊妹、子女,同样会发生暴力事件,草案中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应该也包括申请人的近亲属。

  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一样,是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违法行为,对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等各方面都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制定一部综合性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无疑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我们也期待完善的反家暴法早日出台,期待更多的法律空白被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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