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房屋补偿款给买房 不偿还欠款利息获拘役

2015年12月22日 14:30:48 | 来源:淮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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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8日下午,清河法院向外通报了该院12月初处理的一起颇为棘手的“老赖”欠钱不还案件。

  陈某某是清河法院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早在2005年3月和9月,清河法院就已经两次判决陈某某返还丁某某借款127600元和377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4倍利率计算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某并未主动履行义务,后丁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陈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2005年6月法院作出终结执行程序裁定。

  2014年7月11日,判决9年后,陈某某因房屋征收,获得补偿款250余万元。然而,在获得巨额补偿款后,陈某某并未将该款用于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而是以虚假赠与的手段,名义上将补偿款赠与自己的女儿,实际却将全部补偿款转移自己占有。同时,为了规避执行,陈某某在领取补偿款当日,即以女儿的名义花费120余万元在淮安某小区购买了2处房屋,并称还有90余万元已经偿还欠其他人的债务。

  2014年8月,清河法院执行人员与陈某某谈话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然而陈某某在向法院缴纳了16万多元用于归还其欠丁某某的本金后,对于拖欠债务近10年而产生的利息33万余元,却拒绝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在协调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法院随即将陈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清河检察院提起公诉,清河法院判决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拘役4个月。后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12月初,市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后维持了清河法院一审判决。

  目前,陈某某将房产赠与女儿的行为,已经被清河法院撤销,而两处房产也已被冻结查封。据执行人员介绍,如果陈某某仍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法院将依法对两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用于偿还丁某某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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