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楼法院调查:食药纠纷激增 知假买假者超九成

2015年12月09日 14:35:43 | 来源:常州日报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发,成为社会重大焦点。随着法律的日益完善,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也激增。12月4日,钟楼法院公布了今年以来的涉食品药品质量纠纷案件,今年该院审理此类民事案件达50件,其中九成以上的原告为知假买假者。

   100克的绿豆,营养成分标注达108.4克

  今年8月,钟楼法院判处了一起食品索赔案,原告王某最终告赢商家,得到“退一赔十”的赔偿。

  王某在我市一家大型超市买了某品牌有机绿豆,产品包装营养成分表上标注:每100克含蛋白质45.5克、脂肪0.8克、碳水化合物62.1克。王某算了算,这些营养素加起来为108.4克,超过了绿豆本身重量。他认为,这明显是标注内容和实际不相符合,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等规定。

  王某买绿豆一共花了236.5元,他诉至钟楼法院,要求超市退款并十倍赔偿共2601.5元。

  超市辩称,标签确实存在瑕疵,但销售的绿豆无毒无害,而且王某一次性购买了11袋绿豆,是恶意消费和恶意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中国食物成分表》监测数值中,每100克绿豆中含蛋白质为21.6克,而该起案件中标示为45.5克,属“标示不当”。食品标签与食品安全的关系不仅要从一般人的角度理解,还要从特殊群体的角度理解,某些营养素含量对普通人可能关系不大,但是对特殊膳食的人群便会造成危害。因此,该案中的绿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未尽审查义务,属于“销售了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此,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法律法规严打,食药案件激增

  记者了解到,钟楼法院受理的涉食药安全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2013年仅3件,去年10件,今年达到50件,其中大部分为食品案件。

  该院民一庭庭长刘霞介绍,案件激增的原因是,去年3月15日,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施行,对消费者维权、起诉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于是,从去年下半年起,该类案件逐渐增多。今年上半年,新的《食品安全法》发布并于10月1日实施,引发不少关注,这使得消费者维权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添了更多法律支持。

  这些案件所涉的食品、药品,有的存在虚假宣传,有的包装标示标签有问题,有的产品质量存在一定的缺陷。

   知假买假者超九成,法律有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来法院起诉的维权者中,原告是普通消费者的极少,超过九成为知假买假者,比如王某就在该院起诉了3起食品案件。这些人来自全国各地,呈现出团体运作的特点,并通过网络交流信息,寻找问题产品。“这部分人对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很下功夫,很到位很专业,常常是将法律作为武器向商家进行索赔。”法官介绍,比如某商家出售的月饼上注明使用了添加剂泡打粉,一位知假买假者据此起诉认为泡打粉属于碳酸氢钠的俗称,作为商品,应标示出添加剂的学名而非俗称。还有上述的绿豆案,一般人不大会注意包装上标注的营养成分。

  这些人在维权时常常借用巧劲,节省自己的维权成本:他们通常买到问题产品后,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职能部门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知假买假者只要拿着行政部门调查形成的证据向法院起诉,索赔3倍甚至10倍,往往一击而中。此类案件调撤率较高,原因在于打假者基于资金周转的考虑希望速战速决,而商家常常采取拖延战术,双方博弈的结果是,商家往往迫于压力作出妥协,最终双方调解或原告撤诉。

  知假买假者起诉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刘霞介绍,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中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个人打假者当然具有消费者资格,诉讼中应按消费者对待。这些知假买假者的存在,虽有争议,但知假买假行为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我要说两句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