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籽言通讯员汤秋婷)74岁老人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老人不仅对身体内外伤进行了医治,还针对输尿管结石、前列腺增生所导致尿潴留进行了医治。原本只需承担交通事故引起的新伤治疗费用,现在硬是多出了一笔支出,这可把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给看傻眼了。
今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74岁的吕大爷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昆山市振新西路由北向南行,在振新路港浦路北侧800米处时,与一辆由南向北直行的轿车发生相撞,吕大爷倒地受伤,两车也不同程度损坏。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吕大爷先后四次入院治疗。其间,轿车车主张某和中国人寿财险昆山公司分别垫付医疗费28000元和10000元。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吕大爷此次颅脑外伤后遗留右侧肢体偏瘫评为六级伤残;遗留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评为十级伤残。建议吕大爷伤后120日内应给予营养支持。
可是,针对吕大爷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很快提出了申请:希望对吕大爷住院期间及门诊就诊期间治疗与事故无关的医疗费金额进行鉴定。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经过调查出具了审查意见:1.除了对前列腺增生治疗的费用应予剔除外,其余治疗均符合医疗常规,属合理范畴,与交通事故存在关联,应予支持。吕大爷二次入院均系针对输尿管结石、前列腺增生所致尿潴留所行治疗,与交通事故无关,故不应支持。2.在门诊收据票据中,门诊系车祸当日急诊处理,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联,应予支持。针对小便不解、腰痛治疗,与外伤无关,予以剔除。被告人寿财险昆山公司支付了鉴定费21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原告吕大爷的事故赔偿比例分别为60%、40%。关于医疗费的确定问题,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审查意见,原告吕大爷认为由于本次事故长期瘫痪在床,因身体无法动弹,导致前列腺病情加重,不得已进行的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吕大爷的门诊票据因无病历相应证,无法证明该治疗与事故有关,故对该费用法院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共赔偿20余万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应返还被告张某的2万余元,余款17万余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吕大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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