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便宜遇上大问题 市民投资不慎易落入违法陷阱

2015年11月17日 14:57:37 | 来源:姑苏晚报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今越来越多的市民放弃了储蓄的念头,转而将目光投向了投资理财。金融机构推出了种类繁多的理财产品,收益也各不相同。与大型金融机构“高投入=高收益”的常规模式不同,很多小型的投资公司在民间悄然出现。面对低门槛和高收益,不少市民蠢蠢欲动,殊不知利益的背后暗藏着陷阱。

  案件回顾一:倒卖外汇赚差价 男子锒铛入狱

  沈某一直有份相对稳定的工作,平时有些积蓄的他闲来也想做些投资。跟银行的储蓄利率相比,投资的收益显然更可观。因此,沈某花心思关注了一下各种常见的投资理财产品。在此过程中,他无意中发现,随着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浮动,外汇交易时会产生不小的差价。沈某曾经看到过一些为出境游客提供外币兑换的私人和机构,他盘算着自己也许可以通过这种收购转手的方式从中赚取一点差价。沈某不断留心着机遇,一次巧合让他等到了机会。

  一天,沈某正在吴中区一家银行办理业务,无意中发现身边两个人正在排队等待兑换外汇。于是,沈某主动上前搭讪,了解到陈某和汤某某手中有一些美元,需要兑换成人民币,而且数量不少。感觉“商机”出现的沈某立刻表示,自己愿意以高出当日结汇牌价的价格收购两人手中所有的美元。陈某和汤某某见有钱可赚立刻就同意了,正是因为这次交易,双方成了朋友。之后陈、汤二人又向沈某出售过几次美元,几次下来沈某收购的美元折合人民币140多万元。

  有了外汇,沈某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寻找“销路”。很快他就接触到薛某等一批需要外汇的客户,以提供数量大、无手续费等为诱饵,将手中的美元悉数售出。这一买一卖的过程中,沈某就赚到了1万多元,然而就在他沾沾自喜时,公安机关找上了门。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沈某逮捕。

  原来今年10月,吴中分局经侦大队接到来自银行的一条可疑交易线索。银行发现可疑的外汇交易记录,怀疑可能有人涉嫌洗钱,嫌疑人正是沈某。警方通过侦查最终发现了沈某私下进行外汇交易的证据,并最终将沈某逮捕归案。

  【民警说法】究竟何为非法经营罪?吴中分局经侦大队民警马琦刚解释,《刑法》中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非法经营行为包括四大类: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马琦刚补充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更具针对性的规定。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司法机关都将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这一司法解释正解释了沈某被捕的原因。

  马琦刚说,如今出境旅游热度不断攀升,不少市民出发前都会提前兑换一些外币。为了方便或是省钱,有人会找私人或不正规机构兑换外币。而有些人也会将自己用剩下的外币通过朋友间私下交易,转手“处理”掉。其实这种行为也涉嫌违法,我国法律规定中有一项为非法买卖外汇罪,是指我国的机构、单位或个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来华的外国人,违反国家关于外汇买卖的有关法律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外汇。不通过指定机构、不按规定额度兑换外汇都有可能涉嫌非法买卖外汇。

  马琦刚提醒,外汇属于国家管控财物,在购买和使用时应明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于兑换机构、兑换额度、汇率都有严格的规定,市民切不可贪图省心、便宜,被眼前利益蒙蔽,最终做出违法行为,得不偿失。

  案件回顾二:买商铺投资遭遇非法集资

  市民李先生(化名)是一名普通的工薪阶层,平时积少成多地储蓄,慢慢有了一些闲钱。眼看着市区的房价不断攀升,他也动起了买房投资的念头。徘徊在各种用途的房源中,李先生正为投资哪一种房产而为难时,一则广告让他眼前一亮。李先生看到的广告称吴中区有一处在建商城有商铺转让,价格适宜转租后租金收益高。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李先生与广告中的业务员进行了联系。业务员黄某接待了李先生,并向他介绍了整个商城的规划,未来的商业远景等。李先生说,业务员当时宣称这个项目通过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是正规的开发项目。当李先生询问商铺转让的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对方称表面上目前只能转让使用权,但是并不影响业主出租与获得收益。业务员还承诺,几年后就可以为李先生办出产权证。

  李先生虽然有些犹豫,但是看到来看商铺的人络绎不绝,业务员提供的商城的各项证明文件也都齐全,渐渐放下心。见他心动,业务员又称他们不仅负责卖商铺还可以包转租。也就是说,李先生只要在家里坐等收益就可以了。一来二去,李先生就与商家签订了《销售代理合同》、《商铺权益转让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和《担保合同》等一系列合同。付了几十万元后,李先生满心欢喜地等着商铺转租后的收益。然而他等来的并不是收益,而是骗局。

  仅仅10个月后,李先生就被告知,他购买商铺的商城由于经营不善将被依法拍卖。李先生一下傻眼了,他当初明明是购买了商铺的,怎么能被拍卖呢?然而当他想要讨个说法时才意识到,自己当初签合同时所购入的是商铺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当李先生想要找到当初的业务员理论时,业务员黄某与同伙已经因出售商铺过程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警方逮捕。

  【民警说法】民警马琦刚解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这一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

  1、非法提高存款利率。

  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

  2、变相提高利率

  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马琦刚补充道,上述案件中,集资的企业其实是具备资质的,只是使用了欺骗的手段,混淆了转让与出售的实际情况,隐瞒了只转让使用权的事实。同时,嫌疑人夸大了投资人可能取得的收益情况。李先生遭遇的这起非法集资案的受害人相当多,后经审理,先后有数百名业主受到犯罪嫌疑人诱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到2.4亿元之多。

  马琦刚提醒,如今民间出现了许多理财投资公司、中介,大多以高收益吸引市民前来投资。面对利率高、回报高的宣传,市民更要谨慎,需谨记投资有风险。诸如房产等巨额投资,一定要透彻地了解开发商的实际情况,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出售项目的实际内容,投资收益情况是否真实合法。市民绝不可过分贪图利益,只有合理经济投资才会有合理的经济回报。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我要说两句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