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针对车辆年检、黄牛销分、校车安全以及危化品车辆运输等多个方面拟增加规定或提高处罚幅度。
如果您也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等方式,对修正案送审稿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车辆年检
现状:不处理违章车辆年检存争议
对于不少车主来说,要想给车辆年检,最先去做的事情,恐怕就是先将车辆违章曝光处理掉。可是不处理曝光车辆真的不能年检吗?长久以来,对于这一争议还引发了不少行政官司。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而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指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交警部门不得将先行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作为附加条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江苏交管部门负责办理车辆年检的系统,安装的是国家公安部全国统一的系统,而系统自动将“违法曝光处理程序”设置成为了车辆年检的前置程序。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车辆不处理违法曝光,就系统而言就无法办理年检手续。现代快报记者通过网站查询后发现,湖北、深圳、广州、山东等多地均出现了车主因违章未处理年检被拒,将当地车管所、交警队告上法庭的案例。而法院的判决也各有差别:有的判决车管所败诉,有的则是车主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对此,市民也分成两派各持己见。支持的市民认为,将处理违法曝光作为车辆年检的前置要求,可以避免“违章王”上路,也是对驾驶人的一种约束,否则道路安全将无法保障。而反对方则表示,违章曝光的处理不应成为车辆年检的关卡,“如果车辆有多个违章不处理,交管部门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这一操作无疑将极大得增加执法成本。
送审稿:事故及违章未处理 可拒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针对这一问题,此次修正案送审稿将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送审稿拟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说明中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还可以有效督促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时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接受相关的警示教育,有效避免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增强遵法守法意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关键词】黄牛销分
现状:黄牛买分卖分难抓难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超过12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接受强制学习,考试合格者,发还驾照。
一直以来,公安部交管局就曾多次要求查处“买分卖分”行为。特别是123号令出台以后,由于车辆违章记分力度的加大,让一些“黄牛”看到了“商家”,经常蹲守在曝光处理窗口附近兜售买分卖分业务。
今年年初,南京交管部门在曾将一名黄牛买分卖分的违法行为全程摄录了下来,后根据处罚决定书上的车牌号联系上车主,对方也承认自己在网上看到有人可以代为“销分”,便以每分150元的价格,委托黄牛处理了3个主干道违停的罚单,9分最终的成交价是500元。后南京交警与治安部门联合,对卖分、买分者实施了治安处罚。
采访中,记者从相关业内人士出了解到,通过黄牛销分的驾驶人,多数以私家车为主,按照目前主干道违停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只要有4个违停就面临“回炉学习”。此外,还有少数货车驾驶人,因为担心记满12分后驾照面临降级,因而希望通过花钱买分的方式,免于驾照降级处罚。而卖分者,多为持有驾照却长期不开车的人。
今年5月,南京交管部门加大了对卖分买分“黄牛”的打击力度,在借鉴其他兄弟城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找到了对“黄牛”的处罚依据。
即“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元—500元罚款。
然而,由于卖分者和黄牛都是单线联系,并且都是处理完曝光后才付钱,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交管部门辨别买分卖分行为和抓获“黄牛”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送审稿:驾驶证替人销分 拟扣证半年并可罚2000元
此次送审稿中,针对黄牛买分卖分以及利用卖分牟利的驾驶人,也提出了明确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其中明确规定: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送审稿对“累犯”和组织替他人销分做出更加严厉的罚则: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被处罚后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送审稿中并未明确立法对花钱买分的驾驶人进行处罚。
【关键词】校车安全
现状:校车严重超员超速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校车、客车超员、超速行为较普遍,部分车主、驾驶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多拉快跑,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威胁,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
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告诉记者,超员载客导致车辆超出其载量,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还会引发制动失灵、动态侧翻等危险,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
超速行驶会降低车辆的安全可靠性和行驶稳定性,制动距离加长,碰撞时冲击破坏力更大,极易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
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既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又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九)》除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
送审稿:对驾驶校车超员但不构成犯罪的 拟提高罚款处罚幅度
记者发现,此次修正案送审稿也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作了修改。
据了解,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而修正案送审稿中则明确指出:从事校车业务有超员行为,情节较轻的,罚款由二百元至五百元提高至五百元至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将罚款由五百元至二千元提高至二千元至五千元,并增加暂扣六个月驾照和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对严重超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与此同时,从事校车业务的超速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为了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修正案送审稿将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纳入到处罚名单中,同样面临罚款、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取消了“经处罚不改的”限制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修正案送审稿还强化了对机动车违反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