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雷辉
(作者雷辉,“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媒体人;本文系作者为“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客户端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从11月1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国《刑法》本来就设有“虐待罪”。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既然已有“虐待罪”,为何还要规定“虐待老幼病残入刑”?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次公共辩论的产物。
最近几年,虐待老幼病残事件时有发生,常常引发“虐待老幼病残是否入刑”的辩论。尤其是2012年10月,浙江温岭幼师颜某虐童事件将辩论的烈度推向巅峰。
颜某因感觉“好玩”,在教室里揪住一名幼童的双耳向上提离地面,男童哇哇大哭,颜某却笑容满面。该照片被上传到网上,同时被上传的还有一些儿童倒立在垃圾桶、头顶垃圾铲、胶带封嘴、悬空趴在两张桌子之间、男女幼童接吻的照片。案发以后,警方以颜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刑拘,之后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而将其释放。
颜某可能涉嫌的罪名有: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猥亵儿童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可对照这些罪名的成立要件,颜某的行为的确不构成上述罪名,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而将其释放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在我国,许多虐待儿童的行为,由于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故无法以故意伤害罪评价,由于加害被害双方不是家庭成员,故不能定为虐待罪,同时也没有办法以其他罪名有效规制,至多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行政拘留,未能充分体现对施虐行为的打击力度。
为此,当时法学界和法律界掀起了一场大辩论。在是否增设“虐待儿童罪”的问题上,主要有三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是赞成增设虐待儿童罪;二是主张增设虐待儿童罪不如扩大虐待罪的适用主体和对象;三是反对增设虐待儿童罪。从此次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内容看,第一种主张胜出,从公共建议升格成现实法条。
知道了这一背景,就不难理解《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虐待老幼病残入刑”的针对性。在相当程度上,它针对的就是“非家庭成员”对老幼病残的虐待行为。
撇开法律意义,“虐待老幼病残入刑”也有着不容忽视的社会学与伦理学意义。它既是一种严肃的法条,也是一种温暖且善意的提醒。它提醒人们重拾“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爱吾幼以及人之幼”、“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社会理想。
千百年来,在中国占领统治地位的儒家伦理,维系了家庭稳定与社会稳定。儒家家庭伦理关注的对象主要是父子关系、夫妇关系、兄弟关系,其基本要求分别是“夫义妇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在儒家学说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国与天下只是家的放大,社会关系也不过是家庭关系的延伸。因此,儒家要求人们首先要妥善处理家庭关系。《中庸》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意思是说,仁就是爱人,首先要爱自己的亲人,也就是要首先处理好家庭关系。“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次序安排也说明了这一道理。
可是,近现代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传统的家庭组织逐步解体,儒家家庭伦理对家人、亲属、友邻的人伦关系的制约逐渐失效。家庭伦理的失序,必然造成社会伦理的失序,“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爱吾幼以及人之幼”成为遥远的记忆。与此相对,“虐待老幼病残”的新闻屡见报端,“老人摔倒扶不扶”的辩论之声不时响起。人们感慨世风日下,呼唤新的家庭伦理与社会伦理。
很多从美国旅行归来的人常常感叹:美国对弱者是多么重视!以对待孩子为例,超市里的推车,专门设计了儿童可以坐在车里的装置,有坐垫,有安全带,还详细列出了危险的和正确的乘坐方式;所有给小孩子穿的衣服背面,都有一个明显的荧光标志,目的是防止在夜间没有灯光的时候车辆会撞到孩子。这些细节体现的是对待孩子的伦理:孩子并非家庭和个人的私有财产,而是未来的社会公民,全社会都要对孩子的教育和成长负有责任。
这种对待孩子的伦理是如何形成的呢?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律文化的沉淀。美国保护孩子的法律几乎无处不在。如果一个孩子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无论侵害者是谁——周围的任何一个公民、社会福利机构和司法系统都会立即高效运转起来,确保这个孩子不会受到虐待和忽视。也就是说,不要说虐待和伤害孩子,就是忽视了他们也意味着是犯罪。例如,法律禁止将儿童放置在可能对他们的健康和福利造成伤害的环境里;或者发现这种情况,有能力制止而不去制止也会违法。后一句话实际规定了,一个即使和孩子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如果发现了可能危害儿童的情况而没有制止的话,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要说这是人家的家事因而不干你的事,在关涉保护孩子的问题上,这就是你的社会责任。
今天,中国的社会与家庭结构越来越具有现代性,我们期待“虐待老幼病残入刑”的法律条文营造出尊老爱幼的行为规范,并沉淀为携老扶幼社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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