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记者获悉,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岷县农妇任明芳无罪赔偿案日前由省高院审理终结。省高院维持了定西中院:“支付赔偿请求人任明芳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98225.34元;在其所在乡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国家赔偿决定,同时依法增加了“赔偿任明芳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驳回其他赔偿申请”的相关内容。
2014年12月30日,赔偿请求人任明芳无罪赔偿一案由定西市中院作出赔偿决定,由该院支付赔偿请求人任明芳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98225.34元;在赔偿请求人所在乡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此后,任明芳不服定西市中院的赔偿决定,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任明芳称,其被无罪羁押1486天,应当赔偿其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98225.34元。且误工费按每日赔偿金的5倍计算,任明芳在羁押期间其亲属提供衣物现金累计2万余元。其房屋因无人看管修缮已经破败不堪,重新建造房屋需要2万元。由于没有任明芳的监护,其儿子车祸身亡,应当予以赔偿。无罪羁押给任明芳及其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应当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15年3月26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围绕是否赔偿任明芳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定西市中院是否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任明芳是否因无罪羁押导致精神疾病等争议焦点举行了公开质证。审理后,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任明芳案二审判决其无罪。根据相关规定,对2014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200.69元,故应当赔偿任明芳人身自由赔偿金298225.34元。
该案中,对任明芳名誉、生活有直接影响的范围为其所在乡,定西市中院决定在任明芳所在乡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无不妥,应予维持。定西市中院未支持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的请求。该案系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的案件,定西市中院已经决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对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妥之处。
关于任明芳主张其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经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鉴定,任明芳并未患有精神病,法院予以认定。但考虑到任明芳两次被判决死缓,被无罪羁押达1486天,且长时间羁押也给其造成了精神上的压抑,影响其日常生活,降低其社会评价。结合实际情况,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任明芳主张的羁押期间的误工费、生活费等财产损失均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任明芳的儿子因车祸死亡,其死亡与任明芳被无罪羁押无因果关系,故其主张其儿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因此,维持定西市中院赔偿决定书前两项;由定西中院赔偿任明芳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驳回其他赔偿申请。
案情回放
何彦通的妻子李明芳因患有精神疾病走失。2007年,任明芳经他人介绍与何彦通同居。2010年4月,李明芳回到何彦通家中,同年9月3日,李明芳的尸体在清水电站库区被发现。2010年9月5日,岷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任明芳刑事拘留,9月30日被批准逮捕。2011年5月18日,定西市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任明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任明芳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20653元。宣判后任明芳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3月26日,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定西市中院的判决,发回重新审理。同年9月28日,定西市中院再次做出判决:任明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各项损失20653元。宣判后任明芳不服,再次提起上诉。2014年9月20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定西市中院判决,宣告任明芳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查明,2014年9月29日任明芳被释放,羁押时间共计148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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