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放宽公司经营场所标准 住宅经业主同意可开网店

2015年10月14日 07:43:30 | 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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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网10月13日讯(通讯员 谈玮 徐慧 记者 徐晓风)今后,住宅等场所经相关业主用意,也可以注册登记开网店、股权投资等公司了——近日,江苏省正式出台实施《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意见》主要从六个方面就全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提出具体明确的规范,降低了市场主体设立门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此次放宽的范围亮点多多:一是规范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以下简称“住用商”)登记的条件。对全省“住用商”实行禁止类行业清单管理。对于申请人实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允许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登记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对于在城市居民住宅区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登记为经营性住所。对办理“住用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相关部门将定期梳理“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并向社会公示。

  二是以前困扰很多创业者的“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问题此次也有了明确的说法。只要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登记、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等改革举措。

  此次还取消了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不合理限制,要求各地制定出台盘活闲置厂房、物流设施等存量资产的操作细则,积极释放拆迁征收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资源,对其中不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的经营性用房,允许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也就是说,即使是待拆迁房,闲置厂房等,以前有些地方是有限制的,现在也放宽条件允许登记开公司或者搞溜冰场、市场等经营设施,但不可扩建改建待拆迁房。

  另外此次还将开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制试点,同时进一步简化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说明材料;市场主体租用他人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但无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租用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无需提交军队房屋租赁许可证等等。

  由于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社会管理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也各不相同,各地政府在实施《意见》过程中要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出台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细则。(编辑:杨子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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