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区住房保障服务指南

2015年10月10日 17:24:01 | 来源:淮安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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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一、申请条件

  (一)保障范围

  1、拥有市区(指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下同)2年(含)以上城市居民户口;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人均月收入低于1070元的家庭。

  (二)低收入家庭金融资产控制标准

  1、2口人及2口人以下的家庭财产不超过14万元;

  2、3口人的家庭财产不超过21万元;

  3、4口人及4口人以上的家庭财产不超过28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总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买卖、赠予或者其它合法方式转移房产权)的;

  2、在市区已经得到拆迁安置补偿的;

  3、享受过房改房及购房补贴的;

  4、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淮安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书及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人口证明;

  3、代为查询、核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委托书;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婚姻状况证明;

  6、家庭成员在市区租住公房的应由公房单位开具证明;

  7、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关系证明;

  8、家庭财产收入书面声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人员进行扫描存档,复印件采用A4纸张复印,由受理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受理人签字。

  三、申请程序

  1、申购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2、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公示5日,公示后将申购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送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5、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自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

  6、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转送市民政部门;

  7、市民政部门自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转送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

  8、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市民政部门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要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申请条件

  (一)保障范围

  1、低保家庭

  (1)拥有市区2年以上城市居民户口;

  (2)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10㎡低保家庭。

  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市区城市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122元的无房家庭;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3、新就业人员

  (1)具有市区城市居民户口;

  (2)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3)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4)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5)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有房屋。

  4、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

  (2)持有市区暂住证(居住证);

  (3)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122元;

  (4)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5)在市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

  (6)本人及配偶在市区及淮阴区、淮安区范围内无私有房屋或未租住公有房屋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家庭金融资产控制标准

  1、低收入家庭

  (1)2口人及2口人以下的家庭财产不超过14万元;

  (2)3口人的家庭财产不超过21万元;

  (3)4口人及4口人以上的家庭财产不超过28万元。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3口人及3口人以下的家庭财产不超过35万元;

  (2)4口人及4口人以上的家庭财产不超过46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总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买卖、赠予或者其它合法方式转移房产权)的;

  2、在市区已经得到拆迁安置补偿的;

  3、享受过房改房及购房补贴的;

  4、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低保家庭

  (1)淮安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人口证明;

  (3)代为查询、核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委托书;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婚姻状况证明;

  (6)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关系证明;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淮安市区公共租赁房申请书及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人口证明;

  (3)家庭财产收入书面声明;

  (4)代为查询、核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委托书;

  (5)婚姻状况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淮安市区公共租赁房申请书及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3)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新就业人员还应当提供户籍证明;

  (4)外来务工家庭财产收入书面声明(务工单位提供已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暂住地社区居委会提供未就业人员);

  (5)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社会关系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

  (7)外来务工家庭提供淮阴区、淮安区范围内的无私有房屋及其他保障性住房证明;

  (8)外来务工家庭提供未租住公有房屋证明;

  (9)新就业人员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人员进行扫描存档,复印件采用A4纸张复印,由受理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受理人签字。

  三、申请程序

  1、低保、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购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2)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公示5日,公示后将申购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送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5)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自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

  (6)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转送市民政部门;

  (7)市民政部门自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转送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

  (8)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市民政部门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要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

  2、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向市区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报送;

  (2)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送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3)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自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

  (4)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要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通知用人单位。

  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请条件

  (一)保障范围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市区城市居民户口2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122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且无其它房屋;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新就业人员:

  (1)具有市区城市居民户口;

  (2)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3)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超过八年;

  (4)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5)申请人已婚;

  (6)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市区无私有房产。

  3、进城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本市范围内到市区务工的人员)

  (1)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2)在市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两年以上;

  (3)申请人已婚;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市区和户口所在地县的县城(含淮阴、淮安区)无私有房产;

  (5)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122元。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金融资产控制标准

  (1)3口人及3口人以下的家庭财产不超过35万元;

  (2)4口人及4口人以上的家庭财产不超过46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总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住房:

  1、在市区有超过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房屋转让行为(买卖、赠予或者其它合法方式转移房产权)的;

  2、在市区有超过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房屋被拆迁且领取过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3、本人或者配偶已享受过房改政策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的。

  二、申请材料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淮安市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书及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人口证明;

  (3)家庭财产收入书面声明;

  (4)代为查询、核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委托书;

  (5)婚姻状况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1)淮安市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书及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新就业人员还应当提供户籍证明;

  (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社保关系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新就业人员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新就业人员为公务员的应提供所在单位证明,进城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供家庭收入证明(由务工单位提供,未就业家庭成员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暂住地社区居委会提供)。

  上述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人员进行扫描存档,复印件采用A4纸张复印,由受理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受理人签字。

  三、申请程序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购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2)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公示5日,公示后将申购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送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5)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自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

  (6)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转送市民政部门;

  (7)市民政部门自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转送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

  (8)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市民政部门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要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中心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

  2、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1)向市保障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送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3)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自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

  (4)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要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中心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通知申请人。

  四、住房保障服务窗口

  服务窗口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清浦区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人民南路清晏小区8幢四楼

  83966816

  浦楼街道办事处

  浦楼街道办事处

  83960509

  闸口街道办事处

  闸口街道办事处

  83936009

  清安街道办事处

  延安东路66号(大桥社区四楼)

  83989629

  清江街道办事处

  清江街道办事处

  83969075

  清河区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清河区上海西路汪北新村133号引河社区居委会院内旧改办

  83918200

  淮海街道办事处

  健康东路55-1号

  836662310

  府前街道办事处

  大治路20号府前街道办一楼大厅

  83944068

  柳树湾街道办事处

  西安路188号

  83349920

  水渡口街道办事处

  洪福小区西侧水渡口街道办事处

  87162806

  长西街道办事处

  利苑新村二区7幢(上海路社区)

  83936657

  长东街道办事处

  和平路11号长东街道办事处2楼服务大厅

  83776593

  开发区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迎宾大道8号1407室

  83713461

  新港街道办事处

  淮海西路179号

  83349671

  东湖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济南路6号东湖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

  87010609

  市住房保障中心服务部

  健康东路55号房产大厦二楼

  83566112

  五、最终解释权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处,咨询电话:8367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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