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一、申请条件
(一)保障范围
1、拥有市区(指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下同)2年(含)以上城市居民户口;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人均月收入低于1070元的家庭。
(二)低收入家庭金融资产控制标准
1、2口人及2口人以下的家庭财产不超过14万元;
2、3口人的家庭财产不超过21万元;
3、4口人及4口人以上的家庭财产不超过28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总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买卖、赠予或者其它合法方式转移房产权)的;
2、在市区已经得到拆迁安置补偿的;
3、享受过房改房及购房补贴的;
4、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淮安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书及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人口证明;
3、代为查询、核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委托书;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婚姻状况证明;
6、家庭成员在市区租住公房的应由公房单位开具证明;
7、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关系证明;
8、家庭财产收入书面声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人员进行扫描存档,复印件采用A4纸张复印,由受理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受理人签字。
三、申请程序
1、申购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2、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公示5日,公示后将申购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送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5、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自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
6、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转送市民政部门;
7、市民政部门自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转送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
8、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市民政部门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要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申请条件
(一)保障范围
1、低保家庭
(1)拥有市区2年以上城市居民户口;
(2)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10㎡低保家庭。
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市区城市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122元的无房家庭;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3、新就业人员
(1)具有市区城市居民户口;
(2)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3)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4)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5)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有房屋。
4、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
(2)持有市区暂住证(居住证);
(3)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122元;
(4)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5)在市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
(6)本人及配偶在市区及淮阴区、淮安区范围内无私有房屋或未租住公有房屋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家庭金融资产控制标准
1、低收入家庭
(1)2口人及2口人以下的家庭财产不超过14万元;
(2)3口人的家庭财产不超过21万元;
(3)4口人及4口人以上的家庭财产不超过28万元。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3口人及3口人以下的家庭财产不超过35万元;
(2)4口人及4口人以上的家庭财产不超过46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总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买卖、赠予或者其它合法方式转移房产权)的;
2、在市区已经得到拆迁安置补偿的;
3、享受过房改房及购房补贴的;
4、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低保家庭
(1)淮安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人口证明;
(3)代为查询、核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委托书;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婚姻状况证明;
(6)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关系证明;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淮安市区公共租赁房申请书及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人口证明;
(3)家庭财产收入书面声明;
(4)代为查询、核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委托书;
(5)婚姻状况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淮安市区公共租赁房申请书及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3)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新就业人员还应当提供户籍证明;
(4)外来务工家庭财产收入书面声明(务工单位提供已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暂住地社区居委会提供未就业人员);
(5)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社会关系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
(7)外来务工家庭提供淮阴区、淮安区范围内的无私有房屋及其他保障性住房证明;
(8)外来务工家庭提供未租住公有房屋证明;
(9)新就业人员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人员进行扫描存档,复印件采用A4纸张复印,由受理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受理人签字。
三、申请程序
1、低保、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购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2)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公示5日,公示后将申购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送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5)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自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
(6)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转送市民政部门;
(7)市民政部门自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转送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
(8)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市民政部门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要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
2、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向市区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报送;
(2)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送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3)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自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
(4)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要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通知用人单位。
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请条件
(一)保障范围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市区城市居民户口2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122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且无其它房屋;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新就业人员:
(1)具有市区城市居民户口;
(2)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3)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超过八年;
(4)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5)申请人已婚;
(6)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市区无私有房产。
3、进城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本市范围内到市区务工的人员)
(1)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2)在市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两年以上;
(3)申请人已婚;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市区和户口所在地县的县城(含淮阴、淮安区)无私有房产;
(5)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122元。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金融资产控制标准
(1)3口人及3口人以下的家庭财产不超过35万元;
(2)4口人及4口人以上的家庭财产不超过46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总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住房:
1、在市区有超过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房屋转让行为(买卖、赠予或者其它合法方式转移房产权)的;
2、在市区有超过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房屋被拆迁且领取过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3、本人或者配偶已享受过房改政策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的。
二、申请材料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淮安市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书及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人口证明;
(3)家庭财产收入书面声明;
(4)代为查询、核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委托书;
(5)婚姻状况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1)淮安市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书及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新就业人员还应当提供户籍证明;
(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社保关系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新就业人员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新就业人员为公务员的应提供所在单位证明,进城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供家庭收入证明(由务工单位提供,未就业家庭成员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暂住地社区居委会提供)。
上述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人员进行扫描存档,复印件采用A4纸张复印,由受理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受理人签字。
三、申请程序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购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2)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公示5日,公示后将申购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送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5)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自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
(6)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转送市民政部门;
(7)市民政部门自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转送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
(8)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市民政部门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要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中心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
2、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1)向市保障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送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3)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自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
(4)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要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中心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通知申请人。
四、住房保障服务窗口
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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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清浦区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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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终解释权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处,咨询电话:8367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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