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打司机弄伤自己 法院认定司机构成正当防卫

2015年09月23日 14:56:15 | 来源: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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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网讯 一乘客乘坐公交车时,因其将携带的编织袋挡住通道,司机要求往后挪一挪,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该乘客随即从编织袋中拿出一把老虎钳欲砸人,双方在抢夺中导致该乘客多处软组织损伤。昨天, 南通中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公交司机耿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乘客拿出老虎钳要打人

  2013年12月29日下午5时许,正值乘车高峰,羌某携带一较大体积的编织袋登上耿某驾驶的公交车。因羌某将编织袋放在车门口,影响了乘客的上车,耿某遂请羌某将编织袋向车子后面挪一挪。羌某以车上人多、无法移动为由予以拒绝。

  当公交车行至下一站时,因有乘客要上车,耿某再次请羌某将编织袋往后挪。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羌某随即从编织袋中拿出一把老虎钳欲砸人。耿某在另一男性乘客的帮助下,夺下羌某手中的老虎钳。羌某以其受到伤害,拨打110报警。当日羌某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伤,住院8天观察治疗。后羌某委托通大附院司法鉴定所作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左肩、左膝等疼痛,系外力所致软组织损伤,与该起纠纷存在因果关系,但未达到伤残等级。

  多次索赔无果后,羌某一纸诉状将司机耿某告上了港闸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5万余元。

  法院裁定司机不担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耿某为维护车内正常秩序,要求羌某往车厢后面挪动,羌某不听指挥反与耿某发生口角,并拿出老虎钳要打人,羌某对纠纷起因应承担责任。羌某在人员密集的公交车内拿出老虎钳要打人,已对车内公共安全构成了较大的危险,耿某与车内另一乘客及时夺下老虎钳,排除了危险,耿某与乘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本案羌某的伤情为多处软组织伤,在激烈的抢夺老虎钳的对抗中,多处软组织伤没有办法避免,相对于老虎钳砸到人的可能伤害后果,未超过必要限度,也未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耿某对羌某的因伤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羌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记者吴银华

  通讯员刘得兵 刘猛 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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