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一拆迁组长受审 当庭交代曾受贿13万

2015年09月20日 15:28:12 |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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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产权归属不明的情况下,将不具备拆迁补偿资格的小老板列为合法拆迁主体,骗取拆迁补偿,造成250万余元国家财产损失。溧水一拆迁业务组组长因涉嫌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受审,庭审吸引了南京纪检部门以及拆迁等单位三十多名人员旁听。

  被告人王某今年50岁,是南京溧水区白马镇国土所原工作人员。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负责溧水区白马镇某村征地拆迁过程中,没有核实位于村口处的一搅拌厂的权属情况,将购买该场地石料、但不具备权属资格的陈某确认为合法的拆迁主体,使其获得拆迁补偿,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50多万元。

  庭审中,王某对检方的指控供认不讳,但辩解称:“陈某当时答应提供项目部和他签订的协议,证明场地是他的,但拿到补偿款他也没有把协议给我,对此我没有复核,也没有了解情况,直到去年年底,纪委查的时候,我才知道,按照规定,权属不明的情况下,是不能将陈某确定为合法拆迁主体的。我当时大意了,过分相信陈某,没有尽到职责。”

  在接受纪委调查后,王某还主动坦白了自己的两起受贿经过。2013年7月和10月,王某利用自己作为拆迁业务组长的职务便利,在拆迁协议审核上他人提供帮助,分别收受两人贿赂款共计13万元。后来,王某将其中3万退还给了行贿人,在案发后,王某的妻子又替他上缴了剩下的10万元贿赂款。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应数罪并罚。公诉人建议:对于王某玩忽职守罪,可以认定为坦白。对于其受贿罪,可以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王某分别具有坦白和自首情节,建议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受贿罪对王某减轻处罚,在5年至10年之间量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由于案情重大,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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