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税部门传来消息,自今年9月1日起,国家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为帮助企业处理库存化肥,促进化肥企业升级转型,自今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称“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其次,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同时,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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