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建厅:共有产权房江苏模式将全省推广

2014年03月08日 19:21:05 |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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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天,“共有产权房”这个词频频被提及:从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到国土部、住建部两位高层官员,都意味着这一住房制度,将成为今后楼市分类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值得一提的是,在“共有产权房”将逐步推广的背后,已有了“江苏模式”、“淮安样本”——早在六七年前,江苏淮安等多个城市就开展了试点,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住建厅厅长周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继续完善共有产权实施机制,在形成较为成熟的指导意见后向全省推广。

  江苏已试点多年,取得一定效果

  2010年的全国两会,时为全国政协委员的周岚,带来了一份提案,建议推广共有产权住房制度。让政府与百姓共同拥有房子的产权,一方面让百姓花不多的钱,就能实现安居的梦想;另一方面,也使得国有资产得以产生良性循环,有更多资金可以投放保障性住房建设。

  不过,这位住建厅女厅长所力荐的“共有产权住房”,对很多人而言还是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其实,当时共有产权已经在江苏一些城市试点了多年,取得了一定效果。针对的主要是经济适用房,而她所呼吁的,不仅是在全国范围内应当推广这种模式;同时,还应当将受益人群范围扩大,廉租房、限价商品房,甚至普通商品房,都可以采取“共有”的形式,让达不到申请经适房的“夹心层”人群,也能享受到这一政策。

  三市创新试点,都达到验收标准

  今年的全国两会,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城市建设与房地产市场的章节,依然是周岚关注的重点。她看到,在完善住房保障机制的专门段落中,提出“针对不同城市情况分类调控,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的要求,而这也正是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心心念念不时提及的,尤其是“分类指导”,她感叹:“别说全国的情况千差万别了,就是江苏一个省,各地的差别都是很大的,‘一刀切’的调控方式显然是不合适的。”

  而“共有产权”制度,这些年来在江苏推行的效果如何?周岚告诉记者,2012年起江苏加快构建住房保障长效体系,着眼于破解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在全国率先开展了10项试点示范工作。其中,正是把共有产权模式作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一种重要途径,选择了淮安、连云港、金坛等地进行创新试点,“经过去年底的考核,这三地都达到了验收标准。”她介绍,其中淮安市已对新分配的经济适用住房全部实现共有产权,优化了共有产权比例调节机制,个人出资比例可按照支付能力在60%-100%之间动态调整;将棚户危旧房片区住房困难群体纳入共有产权保障模式,有效拓宽了实施范围。

  待成熟后向全省推广

  周岚表示,江苏开展的共有产权创新试点,将过去模糊未量化的“有限产权”调整为明确比例的“共有产权”,有效促进了住房保障与市场机制、法律法规的接轨,通过“出口机制”反制“入口机制”,破解了因退出机制无法量化操作而导致弄虚作假等难题,有利于让有限公共资源更多惠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那么,未来江苏的“共有产权”住房还会扩大范围吗?对此,周岚介绍,江苏将在深入总结共有产权模式已有试点经验基础上,完善共有产权实施机制,积极推动扩大共有产权试点,进一步研究共有产权模式在不同类型城市的适用范围和实现方式,在形成较为成熟的指导意见后向全省推广。

  “共有产权住房保障的对象,主要是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 ”周岚表示,共有产权模式的主要目标,一是要更好地满足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住房困难群体的保障需求,充分发挥公共资金的撬动效应;二是将隐性的政府支持政策量化为显性的产权份额,破解“福利陷阱”,使公共资源能得到公平善用;三是在公平公正方面,推动健全住房保障的退出机制。

  今年将在热点城市

  大力推出共有产权房

  全国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我国在热点城市将增加土地供应,加大力度推出共有产权房。

  全国政协委员、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政协经济界小组发言时也表示,将努力增加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住建部准备在全国一些热点城市开展推进共有产权住房的试点工作。“共有产权住房是新事物,很大程度上将分流供求关系紧张城市的需求,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年轻群体。”

  共有产权房

  有利扩大公众参与度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仇保兴昨表示,这属于协同调控,增加共有产权,有利于扩大公众的参与度,加强民众对房屋质量的监督,也有利于向市场调节转化。

  他举例说,住房合作社在发达国家比比皆是,一些欧洲的合作社占到总房产开发量的20%至30%,“这种开发模式杠杆很小,民众共同参与,协同调节。我认为是很好的,现在还是初步,政府作为共有产权的主导方,后期逐步可让市场主体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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