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定需要赔偿两倍工资吗?今天,记者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了这么一起案例。
2022年8月,某公司向王某发送了《聘用函》,其中载明:本《聘用函》将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需要您和公司共同签署生效,在您加入公司之前,以下内容需要您与公司达成共识,并共同确认:入职后的职位大数据开发工程师,固定工资22000元/月,请于2021年8月2日到公司报道,并携带员工资料表等纸质签字版。如您在此函有效期内完成接受确认、报到或劳动合同订立,此函则作为劳动合同组成部分发生效力。8月3日,王某正式入职了某公司,然而,王某在公司工作的并不开心,于11月2日离职。王某认为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赔偿二倍工资。公司则认为,已经向王某发送过聘用函及员工个人资料表,王某将上述材料带至公司,其已完成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规定,旨在提高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促进劳动者依据书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规定中第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而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
本案中,公司在王某入职一个月后,未及时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完全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确有不当。鉴于某公司向王铁牛发送的《聘用函》中记载了王某工作部门、工作职位、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期和试用期、薪金待遇、其他激励待遇的内容,王某亦于规定期限内确认接收了该函并到公司报到。且在本案纠纷发生之前,双方依照《聘用函》的内容履行了相关权利义务。据此,可以认定该《聘用函》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王某二倍工资诉请。案件上诉后,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表示,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便于双方再劳动过程中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按照合同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减少不必要的争端。无论是用工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主动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或涵盖入职事宜核心条款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江法轩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