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后骑车侧翻致残 共饮者被判担责5%

2022年10月18日 16:50:46 | 作者:胡艳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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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沫约好友胡凼及表哥赵瑾夫妇一起在街边吃烧烤。聚餐时,除赵瑾妻子未饮酒外,其余三人一起喝了一瓶半白酒。饭局结束后,张沫醉酒骑电瓶车返程时车辆侧翻,致张沫受伤残疾。张沫认为胡凼及赵瑾夫妇在明知其饮酒的情况下,没有送他回家,对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三人承担30%赔偿责任。那么,张沫的诉求能达到吗?今天(10月18日),镇江句容法院介绍,最终法院判决胡凼等三人担责5%。

  院方告诉记者,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天,张沫等4人相约在句容市一个街边烧烤摊吃饭。当晚除赵瑾妻子外,其余三人均饮用了白酒。聚餐结束后,张沫打包饭菜骑电瓶车离开。当晚八时许,张沫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句容某县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县道15公里加600米附近地段处时,车辆发生侧翻,致张沫受伤。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沫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张沫被送往句容市人民医院治疗。经法院委托鉴定,张沫受伤构成十级残疾。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张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饮酒时未能控制酒量,导致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胡凼、赵瑾夫妇与张沫共同吃饭,知道或应当知道张沫过量饮酒会致行为失控,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未举证证明已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张沫酒后骑车,致张沫发生交通事故。据此,胡凼及赵瑾夫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张沫受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张沫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酌定由胡凼及赵瑾夫妇承担5%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法定的赔偿范围、标准和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认定为二十余万元,即由胡凼及赵瑾夫妇共同承担一万余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文中均为化名)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吴未未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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