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记者获悉,近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两男子花30000多元从一村民处购买了200多棵杨树。没想到,两男子却因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其行为涉嫌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事发不久,他们即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事发当天,连云港海州公安分局森林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浦南镇乌龙河半滩桥南侧河堤好多棵树被人砍伐,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森林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民警发现偌大的河堤上,犯罪嫌疑人早已不知去向,只有上百个光秃秃的树根和一些散落的木屑。办案民警立即保护现场,询问海州区农业农村局砍伐情况是否合法,得到否定的答复后,当即请来林业技术员测量砍伐和受损鉴定情况。
很快,民警便得到了结论:被伐树木为省级公益林的杨树,共257棵,树根直径大都在30厘米以上,总蓄积量为30多立方米,已达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办案民警随即进行了立案侦查。
因砍伐区域位于农村的一处河堤,周边没有视频监控,也没有村民居住,很难找到目击证人,故案发现场有价线索稀少,侦办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办案民警随即从被砍伐现场向外扩展摸排、走访追踪,然后进入村庄、寻找树主,不久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卫、张某兵及其使用的作案工具——油锯。
慑于法律的权威,两嫌疑人不久便到森林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滥伐林木犯罪经过。树主殷某松主动向张某卫和张某兵提供了承包合同、身份证复印件,以便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张某兵在既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也未得到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伙同张某卫擅自至乌龙河南堤半滩村段,用油锯砍伐了其购买的殷某松自种杨树257棵,折合立木蓄积36.74立方米。
因涉嫌滥伐林木罪,投案当天,犯罪嫌疑人张某兵、张某卫便被警方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后据了解,该案已于4月25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森林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调节气候、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维护生态平衡至关重要,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能藐视法律、滥伐或盗伐林木。虽然它们不能言语、不能行走、不能抗争,但它们的背后却有强大的法律在时刻保护着它们。无故侵犯它们,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链接:《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数量标准】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第五条【滥伐林木罪定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周宗江 李君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