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灯具 法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22年04月26日 15:37:42 | 作者:冯珂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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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被告人廖某某于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在本市钟楼区邹区镇灯贸中心C区西511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欧普公司许可,生产假冒欧普公司注册商标的灯具,安排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客服,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6614.44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5000余元。

  经欧普公司认定,上述灯具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廖某某、刘某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及庭审中,被告人廖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根据被告人廖某某、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量刑因素,对被告人廖某某、刘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钟楼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廖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已预缴)。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已预缴)。三、被告人廖某某、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包装、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均予以没收,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依法处理。一审判决后,被告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通讯员/韩笑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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