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徒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2020年09月25日 11:18:09 | 来源:新闻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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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4日上午,丹徒法院在辛丰法庭公开审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原告胡某英、方某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方某国(化名)的遗产(含房屋两套及银行存款),并责令被告返还不属于被告份额的遗产;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讼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胡某英与被继承人方某国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即儿子方某强(化名)、女儿方某芳即本案被告。2017年8月9日方某强病故,其与前妻育有一女即原告方某蕾。被继承人方某国于2020年4月15日病故,生前未留有遗嘱。因原告方某蕾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逝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方某蕾依法享有代为继承权。方某国生前留下两套房屋及银行存款若干,但方某国去世后,被告将方某国、胡某英所有的证件、方某国所有的银行存单私自拿走并且拒不退还,此举无疑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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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方某芳辩称:存款是被告代母亲胡某英保管的,胡某英的生老病死应当由被告负责。父亲方某国生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20000元已由被告取出并保管,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47260元没有取出,被告保留有存款单;原告诉称的两套房屋均实际由胡某英居住,并不在被告的控制之下;此外,父亲方某国的殡葬共计花费69000元,人情钱收了47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英与方某国(1947年2月16日出生,2020年4月15日去世)生育有两个子女,即儿子方某强(2017年8月9日去世)、女儿方某芳。方某强生育有一女,即原告方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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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查明,被继承人方某国在银行遗有部分存款,即: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20000元,方建某国去世后被告方某芳将上述款项取出;2、中国建设银行存款47260元,未取出、银行卡由被告方某芳保管;3、中国农业银行存款20219.61元,未取出,存单由被告方某芳保管。

  还查明,讼争的两套房屋分别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东彪村五组327号、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辛丰小学对面二楼202室,上述两套房屋均未办理权属登记。

  法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最终案件进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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