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闯红灯肇事,担全责的判罚有力!|大林评论

2018年04月17日 17:20:29 | 来源:荔枝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这几天在浙江金华的一起交通事故,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徐先生正常开车上班,经过某路口时,被突然窜出一辆电动车撞到了副驾驶的车门交警赶到现场后,经过勘察、询问并调取路口视频监控查看,发现其他非机动车都在等待放行时,电动车驾驶人章某擅闯红灯造成了事故并导致自己受伤。于是认定章某闯红灯负事故全责。章某觉得委屈,不肯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但并不影响这次事故的责任认定。

  而事故处理中,章某同事和交警争辩的视频,被网友们传开了。视频下面,点赞一片,网友为交警的判罚叫好。

  事实上,在诸如此类的交通事故中,多数判罚,机动车要承担部分责任。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这种规定有其道理,因为机动车带来了方便,同时也带来了风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享受机动车带来的方便的同时,也应承担一定风险。而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经常被撞伤或者撞死,而肇事者一般不会有人身伤害,所以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要求肇事者分担一些经济上的损失是合理的。

  但是,请注意:这里明确的是“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意思是最多的赔偿责任是百分之十,也可以是5%2%,或者0%。换句话说,如果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过错明显的话,机动车也可能不予赔偿。

  非机动车闯红灯本就是危险行为,这起事故中,机动车正常行驶通过路口、其他非机动车都在等待,只有章某敢于直面淋漓的鲜血、正视惨淡的人生,勇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当然要承担全责。

  再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最后一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句话的意思是,对“碰瓷”“自杀”一类的行为不需赔偿,反映的也是机动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要按照过错来划分责任的原则,所以这起交通事故,交警判罚合理合法。

  现在非机动车和行人违章现象比较普遍且事故高发,而法律除了评价和强制作用,对人们行为也有着很强的引导,希望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能提醒更多人:遵守交规才是对自己、对他人的负责

  顺便再提个醒:按国家相关标准,重量40公斤以上,速度20公里以上的电瓶车视作机动车。开电动车的朋友恐怕要按这个标准看看自己的车子,先不说别的,假如无证驾驶机动车,交警同志较真起来,新交规的处罚可是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十五日以下拘留。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我要说两句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