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神磊磊pk周冲,不算抄袭,洗稿就不侵权了?|荔枝时评

2018年01月26日 16:08:24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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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立生

  (作者于立生,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日前,大号“六神磊磊读金庸”和“周冲的影像声色”之间的论战进入公众视野,引发围观。先是六神磊磊发文《这个事我忍了很久了,今天一定要说一下子》,直指周冲“洗稿”;之后周冲发文《关于六神磊磊质疑本号签约作者抄袭洗稿一事的相关解释及法律申明》予以回应;六神磊磊再发文《今天就从头彻底扒一下周冲,看是什么成色》继续炮轰。一枪一戟,你来我往。

  所谓“洗稿”,不过是网言网语,对应的法律术语则是改编或抄袭。搁下六神和周冲的是非暂且不谈,这些年来,文艺圈的“洗稿”、抄袭事件可谓屡见不鲜。根据网络小说改编的热播大剧《锦绣未央》《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楚乔传》等等都曾被网友指为抄袭,其中,《锦绣未央》更是被指抄袭200余本小说,被网友选为2017年度抄袭小说之冠。但是直到今天,关于《锦绣未央》抄袭与否的调查,仍在司法程序当中,未有定论。

  难点在于,“窃意”成为“洗稿者”的常用手段。“窃意”后再对原作品进行改头换面的呈现,不仅在发表时能规避平台对原创度的审核,轻松打上“原创”标签;而且很容易逃脱抄袭的指控。毕竟,一旦诉诸公堂,法官并非作家,对于文艺创作领域的专业问题,也往往难以作出精准判断。

  但是,即便改头换面式“窃意”,难以被认定为抄袭,非法改编难道就不是侵权了吗?《著作权法》第10条明确:著作权包括改编权。简言之,若想改编作品,首先要取得授权,注明原作者姓字名谁,并给付酬金才行。

  有论者认为:“洗稿”行为的大行其道,得归咎于平台关于原创度的审核机制失灵、技术手段失效。其实,写作作为一种精神活动,文章作为一种精神产品,自有其微妙处、特殊性,难以完全乞灵于“机器人”;很多时候,还是得引入行业专家的“肉眼识别”。当然,平台的原创度审核机制及技术手段,也确实得尽量改进。

  “洗稿”行为的大行其道,成为行业毒瘤,关键还是在于相关著作权法规的“牛栏关猫”,制约不力。无论是“剽窃他人作品”,还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第47条给出的制裁方式,只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而已。

  且不说“洗稿”具有一定隐蔽性,未必会给人发现;即便被发现了,也不见得受害者都会维权;即便有人维权诉诸公堂,被认定侵权了,也不过是把吃进去的,给吐出来而已。既然成本低,利息厚,利益驱动之下,一些无耻无畏者不前赴后继地奔忙在“洗稿”路上才怪。而与此相对应,则是维权者的维权成本高,而收益低。

  作为原创作者,若是费力劳神去打官司,好不容易打赢了,也不过“由侵权人赔偿被侵权者的实际损失,或者清退不法所得”,这就是所谓的“等额赔偿”。但为了这场官司,很可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杀敌一千自损八百”,换了是我,还不如拿这时间多写几篇文章呢。

  因此,鉴于文艺作品一向被称为“精神食粮”,建议无妨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假一赔三”,或者《食品安全法》中的“假一赔十”,对抄袭、“洗稿”之类侵权行为,也实行惩罚性赔偿,加大惩处力度。

  在互联网时代,整个业态和环境已发生巨变,一些大号光凭“洗稿”之类的侵权行为,就能轻松月入数十万、上百万元之巨。所以,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必要因应新情势,适时作出修订。

  我国目前正面临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问题。文化创意行业,作为第三产业高端服务业的一部分,其重要性被一再言及。而要发展文创产业,就得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激发从业人员的原创能力和热情。著作权相关法规的跟进调整,保驾护航,也就尤显迫切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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