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事件旋流中,刘鑫可能会承受哪些法律后果?|荔枝时评

2017年11月14日 15:39:38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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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宇

  (作者陈宇,“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学学者,媒体评论人;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条网红视频的出现,让一则被人淡忘的旧闻浮出,重新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

  去年11月的某个深夜,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杀,犯罪嫌疑人是江歌室友刘鑫的前男友,后被日本警方抓捕。此后,刘鑫迟迟没有面对媒体,甚至与江歌母亲在网上发生隔空冲突;江歌母亲则在网上公开刘鑫的全部个人信息,引发了大规模人肉与骚扰。

  近日,王志安担任制片人的知名网络视频栏目《局面》,记录了江歌母亲与刘鑫的见面。两个小时的相见,悲痛的江歌母亲表示,不会原谅刘鑫,在舆论重压之下,刘鑫也几近崩溃。


(《局面》视频中刘鑫与江母见面)

  或许,江歌母亲的穷追不舍,让刘鑫日子很不好过。她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微信不理,为让对方罢手,甚至回复“江歌死了我也很难过,请你不要再找我了”“你再骚扰我,我死都不会出庭作证的!”这样的暴力言语。从道德上看,显然是存有亏欠的。

  作为遇害者的闺蜜,即便对方不是因为自己而死,于情于理,也应当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向好友的母亲致以慰问;倘若对方真是因为救自己而死,更应当心怀感恩,以实际行动向救命恩人的母亲表示谢意,而不是以鸵鸟般做派,残忍拒绝一位遍体鳞伤母亲的合理请求。

  江歌母亲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形下,借助媒体舆论,将躲起来的刘鑫逼了出来,说到底,靠的还是社会道德的帮助。这种道德评价的力量,发自内心,出自道义,源源不竭,不会因审判的结束而终了,而将始终伴随刘鑫左右,让年轻的她惴惴不安,度日如年。


(江歌母亲微博截图)

  但法治社会,道德的审判毕竟不能代替法律的制裁。在人情与道德的纷争中,我们仍然需弄明白,刘鑫究竟应当承受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总则》,见义勇为者受到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由受益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如果江歌的见义勇为行为得以确认,作为受益者的一方,应当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江歌母亲有权得到经济补偿。

  鉴于我国刑法管辖原则,被日本警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陈某,自然可依照犯罪行为地日本法律进行审判。刘鑫本人如果真被证实“见死不救”,连一个报警电话都没有发出,即便在中国,这种颇为蹊跷的行为,也需经警方调查,排除是否存在间接或直接的故意杀人之嫌。而在日本,“见死不救”如被证实,则有可能受到法律惩罚。

  日本刑法将“见死不救”列入刑法惩罚的范围,规定对责任人处以3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遗弃致死伤”罪名成立,一般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资借鉴的是,2009年日本当红明星押尾学对濒死的陪酒女弃之不顾,没有及时打电话叫急救车,导致后者身亡。之后,东京高等法院对押尾学判刑26个月。

  此外,刘鑫言语多有藏掖,闪烁其词,也存在着潜在法律风险。她说“根本没有看到任何有关嫌疑人的信息,听到的争吵声也是隔着门”,“想出门看看,却推不开门”。问题是,江歌和刘鑫的前男友在门外争吵、受伤致死,难道没有发出一点反抗和呼救声?躲在房间里的刘鑫,难道没有听到任何反抗和呼救的声音?

  如果涉及伪证,刘鑫也需接受当地法律的惩罚。日本《刑法典》20章中,就专门规定了伪证罪,“依法宣誓的证人作虚伪陈述的,处3个月以上十年以下惩役”。

  依据我国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即便在日本受到刑事处罚,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追诉。

  当然,无论法律,还是道德,都不是医治百病的良药,更不可能起死回生。江歌遇害事件,宛如一面镜子,映照出了人性的残缺与不堪。除了拿出道德的尺子,更应该摆出法律的武器,告慰一个年轻而无辜的亡灵,平息受害者内心的痛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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