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6”竟有这番用意?!

2017年08月23日 17:17:44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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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荔枝新闻讯 什么是“666”?什么是“道友”?什么是“猪肉”?回答这些问题之前,建议您先复习一下江苏禁毒微信之前报道的网上毒窝“名流汇”,点击回看→惊呆了!网络聊天平台600人竟然在做这件事情!。我们今天带来的是对这个案子的深入报道,让您把这些毒虫黑话看得明明白白!今后您如果在网上遇到类似的群体,一定要提高警惕哦。

  道友、666、猪肉……

  原来是这个意思

  “名流汇”平台会员都是吸毒人员。加入平台以后,如果长期不吸毒,也会被踢出平台。平台管理员会使用“666”或者“17666”等暗语号召大家一起吸毒,房间内人员看到后则进行视频群体吸毒活动。

  其实不只“666”,因为要掩人耳目,吸毒者之间一般会有一套暗语来交流,互称“道友”。比如冰毒,一般都会用肉、猪肉、奶茶、牙签等替代;而吸冰毒则多用溜冰、泡泡、打 呼噜、烧开水等暗语;海洛因的暗语多为本科、四号、海海、小海等;吸K粉为嗨、打K;麻古则为小马、马儿、籽……

  网络“娱乐场所”聚众吸贩毒

  “溜冰”成“时尚”

  警方介绍,在这次苏州牵出的犯罪集团利用“名流汇”网络聊天平台吸引吸毒人员,新用户加入平台要先由管理人员对新人在QQ或者平台某一房间进行现场视频吸毒验证。

  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比如在去年,绍兴也发生过一起网络交易的特大贩毒案,被起诉的涉案人员多达15名,涉案毒品量超过3800克。

  公安民警抓获了一名吸毒人员之后,在他的出租房里搜出冰毒3.64克,但蹊跷的是,在其笔记本电脑里发现了大量聊天的视频,而视频里每个人屏幕前面都有一个吸管。经梳理,这里居然有41个吸毒群,其中一般性的吸毒群里就有几百人,而最大的一个叫“鸿门娱乐”的吸毒群里,竟多达1400多人,群主网名叫“依依”。

  这里,有人负责打碟、提供刺激神经的音乐,有人负责色情表演,有人则负责提供“货源”……而所有人“服务”的对象,就是一大批沉溺毒品的瘾君子。通过腾讯qq群的视频功能,吸贩毒人员俨然把一个既涉毒又涉黄的娱乐场所搬到了网上,让聚众吸毒变得更加隐蔽,毒品销售搭乘互联网的便车,以逃避公安、司法的打击。

  这个网络“溜冰”群,画面中青年男女每个人嘴里都叼着一根吸管在吸食毒品,伴随着劲爆的音乐,疯狂地晃动身体不断地吞云吐雾,每隔一段时间屏幕中会打出“干杯”的字样 ,这些成员会一同对着视频探头吸食毒品,屏幕上不断出现一股股白烟,群里的气氛也随之达到高潮,吸食过毒品的成员会在群里发送着各种挑逗和一些不着边际的内容,衣着暴露的男女一起疯狂地摇摆。

  和“名流汇”一样,想进“鸿门娱乐”群,必须由熟人推荐,而且必须要经过严格的认证——新进会员必须在摄像头前,当着所有群员及管理员的面吸食一次冰毒,否则会被立即踢出。

  网络涉毒层出不穷

  潜在的社会危害更大

  随着网络化和信息化的广泛运用,物流方式的更新,毒品犯罪的方式和手段日益智能化、科技化,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涉毒人员通过QQ群、微信等聊天工具、网络直播软件等社 交平台发布信息,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新兴支付平台进行线上交易,并大量通过同城传递的APP或者物流平台寄递毒品,使毒品犯罪更加隐蔽,打击难度更大。

  四川:

  2016年3月起,被告人宿莉雯、郑德应通过QQ群、微信群等散布贩毒信息,通过网络与购毒者确定交易后,将毒品包装好藏匿在毛绒玩具等其他物品中,再用化名快递给购毒者。购毒者则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付款。截至案发,宿莉雯、郑德应与省外10余名买家达成毒品交易数十次,收取毒资22.9万余元。

  浙江:

  被告人谢勇通过自建名为“约炮吧”的网络聊天室,成为他寻找目标客户主战场。当李某、王某、陈某对上暗号“上钩”,谢勇又从网上找到上家黄某,并让黄某直接将毒品通过快递方式分别邮寄给客户,共计贩卖冰毒226.3克。

  浙江:

  有个名字叫“纯属娱乐”的qq群里,成员上百,来自全国各地。其中,有一个成员常常会莫名其妙地发一句:“怎么有感觉?”“飞行!”

  这么说啥意思?普通人不懂吧!但也有成员会跟一句:“哪里可以买到东西?”然后,双方进入了私聊。

  这就是买卖双方的暗语对话!能听懂的,只有毒贩子和瘾君子。上下家互明身份后,卖家给对方发一个淘宝网址,明着是卖各类音箱以及游戏点卡之类的货物,实际却是冰毒。快递时,把冰毒封进一个塑料袋,再塞进音箱里,最后再盖上音箱盖。从表面上看,这依然是一对音箱。

  网络作为贩毒的新渠道,覆盖面很广,其匿名性给打击犯罪带来一定的难度。近年来,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娱乐场所聚众吸毒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这迫使吸贩毒活动逐步转入 到更隐蔽的场所。网络吸贩毒不受地域时间限制,节省时间、人力成本,很容易达到群聚的效果。

  网络吸贩毒互相之间可以不认识,潜在的社会危害更大。 

  涉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近日苏州的这起吸毒案中,犯罪嫌疑人梁某、高某、陆某等8人已被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等6人被依法取保候审,其余嫌疑人被依法移交其它公安机关处理。警方介绍,本案涉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一罪名在毒品案件中还是首次涉及。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搭设网站,建立通讯群组从事吸贩毒活动,既涉嫌毒品犯罪有关罪名,又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同时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属于全国首例。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罪名,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江苏禁毒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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