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屡打不绝”,立法应有新动作|荔枝时评

2017年08月04日 10:30:39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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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欧阳晨雨

  (作者欧阳晨雨,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又是一起骇人听闻的传销大案。

  经过五个多月的侦查,湖南常德市公安局近日成功破获了“中券资本”、“国盟资本”特大网络传销案,冻结银行卡300余张,扣押现金及财务折款5亿元,抓获王某禹等主要犯罪嫌疑人25人。操作手段网络化,涉案人数、金额急剧攀升,是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新特征。

  平心而论,我国打击传销的立法起步并不晚。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算起,已有将近20年的时间。其间,从红头文件到行政法规,从刑法修正案再到司法解释,织就了一张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法律之网,为执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传销活动仍频繁出现于各地,关联的诈骗、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令人触目惊心。翻看报道,就在今年4月,浙江破获一起暴力传销致人死亡案,因为新人不愿“投资”,被强摁马桶窒息身亡。传销“夺命”,这不是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据悉,某毕业大学生离奇丧命的天津静海,传销活动便已“盛行”多年。

  诚然,打击传销活动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执法方式的滞后性等因素不无关联,但审视国家立法,也有亟待检讨之处。

  在行政立法上,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是职能部门执法的基本依据。虽然《条例》明确,工商、公安两个部门担纲主角,但工商部门执法缺乏强力手段,没有公安部门“助拳”,几乎寸步难行。而公安部门往往在传销“升级”为治安、刑事案件时,方才介入执法。如此“两龙治水”,很容易让传销成为“失控地带”。

  现实中,对传销窝点的监管、断水断电,监控当事人手机,遣返传销人员等,需要多个部门联合。以前面的网络传销案为例,2015年12月以来,传销组织“新亚洲集团”先后推出了中券资本、国盟资本等多个项目,在国内建立了20多个大团队,发展会员50多万人,涉及全国25个省市,收取传销资金100多亿元。如此隐蔽而庞杂的违法,显然不是有关部门“孤军奋战”所能应对。

  尽管《禁止传销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实际却多仰仗于政府领导的重视程度。如果政绩观偏移、地方保护主义抬头,就算是工商、公安两个部门“联袂出击”,也会深感“力不从心”。

  再看刑事立法。之前,根据最高法批复和有关司法解释,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多以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等论处。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入罪,但实际打击面却“严重缩水”。因为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方予立案追诉。

  从出台立案追诉标准的初衷看,是为了拉开与行政处罚的“距离”,对性质更为严重、规模更为庞大的传销活动集中打击,避免打击面过大。然而,随着时代发展,如今的传销早已“脱胎换骨”。很多组织者为逃避打击,故意压缩规模、减少手下,或是缩小管理层级,采取“多点直辖”。如此,即便是被抓了现行,有关部门也只能简单处罚后放人,更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而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传销参与者,根据《条例》,只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尽管从社会危害性上已达到“入罪程度”,却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无疑也是立法之憾。

  传销“屡打不绝”,以致遗毒至今,理应深刻检讨和改进立法。针对传销新特点,修订《禁止传销条例》,更新立案追诉标准,“天罗地网式”从严立法,才能叫停更多人间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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