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一律入刑”松动?体现宽严相济|荔枝时评

2017年05月15日 15:25:59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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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于立生

  (作者于立生,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员;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对于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可免于刑罚。 

  “醉驾一律入刑”松动,是否是一种倒退?在201151之前,醉驾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约束,但威慑力有限;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开启了醉驾入刑时代。6年来,“醉驾一律入刑”已经成为国民共识,也大大降低了醉酒驾驶的现象。 

  但是,如今最高法提出“醉驾情节轻微可免刑罚”,也有其法律依据。《刑法》第17条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37条则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亦即俗称定罪免刑 

  那么,在既往的司法实践中,何以普遍倾向于醉驾一律入刑呢?因为根据行为而非结果量刑,认定标准相对客观并量化。例如最高法等机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个“80毫克/100毫升”就明确而毫无争议。但结果“危害不大”,却不那么好把握。

  定罪量刑易,而不定罪或定罪免刑的标准却难于掌握,也就生成了既往司法实践中醉驾一律入刑的路径依赖。

  其实,危险驾驶罪判拘役,本属轻罪轻刑。在《刑法》规定的五大主刑种中,论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拘役最短。醉驾入刑之后,想要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必须承认轻而再轻、不追究的合理性,强调“醉驾一律入刑”就等于把法官的裁量空间压至最狭窄。 

  更何况,刑事制裁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却是至为深远的。譬如被判拘役,哪怕只是缓刑,若想进入公务员、律师、医生等事关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就要受到从业禁止。例如《注册医师法》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医师注册后受刑事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所以,利害攸关,刑事司法活动务须审慎,秉持一定的谦抑性。 

  近日,广州的一起醉驾案就是很好的例子。一位刘医生在代驾将其送入小区后,自己挪车,不慎发生了轻微剐蹭,广州市中院就二审改判,免予其刑事处罚。因为刘医生并无主观恶意,且情有可原,危害后果有限,并已取得对方谅解。如果未能改判,一名从业20年、临床经验丰富的儿科医生,就要被砸掉饭碗,于其本人和社会,都是莫大的损失。 

  此次最高法明确应当综合考虑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亦即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时,做到全面了解案情,精准把握细节,在量刑标准规范、细化的基础之上,要敢于并善于运用自由裁量权。譬如小区停车场挪一下车、让代驾开到家门口后自己开进去等短时醉驾特殊情况,就大可视为醉驾情节轻微可免刑罚。 

  而公众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运用,也宜抱持信任态度,给予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一个相对宽松的外部环境。惟其如此,才能促使法官免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从醉驾一律入刑的路径依赖中走出来,敢于和善于用权,做到不枉不纵,宽严相济。 

  此外,醉驾情节轻微可免刑罚,也可尽量规避将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动辄刑罚伺候的局面出现,从而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此次规范量刑改革试点,能走多远?无妨拭目以待,并乐观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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