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高仿LV包,考虑LV厂家的感受了吗?|荔枝时评

2016年12月22日 16:09:48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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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王石川

  (作者王石川,“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司法网拍”上挂出的一件“高仿LV包”拍卖物品引发质疑。有网友问,法院拍卖“高仿”的假货合适吗?21日下午,记者从宜阳县法院获悉,他们已将该拍品撤回,并表示今后将严格规范网拍商品的合法性审查,切实保障各个方面合法权益。

  尽管法院回应的姿态较为真诚,但难掩此前行为暴露出来的:仿得再“高”,也是假货,不该在社会上流通,更不能堂而皇之地拍卖。这个道理,最该具有法治意识的法院会不懂吗?如果懂,这不是知假“售”假吗?典型的知法犯法!

  之前有媒体披露,该法院曾辩称,该物品在拍卖时已标注“高仿”,因此不存在欺骗。这恰恰暴露出该法院知道要拍卖的是假货,也就是说,法院就是在知假“售”假。拍卖高仿LV的行为,虽然没有欺骗竞拍者,但以法律的名义拍卖假货,有为假货洗白之嫌,则伤害了商标权人的权益,考虑到LV厂家商家的感受了吗?

  实际上,公权力部门陷入拍卖假货风波并非孤例,两个月前,就有一则名为“黄山纪委1元网拍罚没茅台酒,不保真伪”的报道。消息传出后,当地紧急叫停。类似事件层出不穷,也许该追问究竟哪里出了问题?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的确有权拍卖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比如,2004年最高法专门出台规定,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老赖欠钱不还,哪怕法院判决后也不在规定期限内偿还,严重侵犯债权人权益,法院查封其财产后拍卖,合法合理也合情。

  民事诉讼法更是赋予了法院的拍卖权。其第二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宜阳法院的拍卖就属此列,背景是,被执行人杜某,因交不上被执行款,法院依法查封其部分物品并拍卖。

  法院有权拍卖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但法院有权拍卖假货吗?显然不能!假货于法不容,任何有起码法治精神的国家都不会也不应该容忍假货大行其道。比如刑法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可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此,必须依法严打制假造假,假货的归宿应该是被销毁,这也是国内外通行的做法。即便不销毁,也不该流向社会。不管出于哪种角度考虑,拍卖假货都失去法律正义。

  但是,社会上流行一种观点,将假货销毁是否浪费?

  为此,拍卖法明确规定,“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是可以进行拍卖的。也就是说,将相关标识去除殆尽,就有可能避免侵权之嫌。

  具体到此起风波,如果宜阳法院所拍卖的“高仿LV包”,去除了LV相关标志印记等品牌特征,也许就可以进行拍卖。一旦拍卖成功,可“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多赢。毕竟,不拍卖或拍卖不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就难有保障,只是纸面上的权益。

  如今,该法院已对事件作出回应,并表示今后将认真汲取教训。这也为其他法院遇到此类问题,提供了教训,即必须“严格规范网拍商品的合法性审查”。

  宜阳法院拍卖假货未遂,未必是件坏事,这提醒所有法院,应该更清晰地厘清拍卖边界,尤其在涉及假货的时候。同时,也应引起立法部门和学者一起探讨如何更有效地处理假货拍卖问题。毕竟,如果法院有违法行为,会让人怀疑其在判案中能否坚守公正,这对于法院公信力的伤害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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