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时评|表白墙上的照片:我们有权反偷拍吗?

2016年03月23日 14:25:42 | 来源:荔枝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文/马青

  (作者马青,“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南京广播电视集团首席主持人;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我一直对公开表白这种事有点困惑,你确定被表白的那个人知道后一定是惊喜,而不是惊吓?要说有自信吧,那直接上前去搭讪不就得了?要是怕碰一鼻子灰,怎么又偏偏有胆量公开示爱给别人看?对,重点是“给别人”看。

  公开表白,不管是发到所谓“表白墙”上,还是跑到人家楼下唱歌点蜡烛,都不是因为对方愿意,而仅仅是因为自己高兴。所以,更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你确定公开表白这种事真是因为你喜欢他(她)而不是因为你太自我?哪怕两个人都兴高采烈去结婚了,那誓言用的还是疑问句——“你愿意吗?”有些人为什么会想当然地认为,偷拍他人照片并公开传播,只要打着“我喜欢你”“我看你漂亮”的名义,就不用问一声“你愿意吗”?

  一女孩在学校食堂吃饭时被偷拍,照片公布在了微博“福建师大表白墙”上,她和男友不乐意,要求博主删贴,但博主不肯。女孩和男友分别找了警察和律师,希望维权。在媒体报道之后,该博主终于删贴,还以“我有罪”为题写了一份“道歉”信。“道歉”信不得不打引号,因为谁都看得出来,他毫无诚意,语带反讽,将自己不肯删贴的原因归结为女孩的男友态度恶劣。其实,不管是威胁还是请求,他都没理会。女孩软语央求时,他的态度是调侃:“女主太美,所以不可以删”“下次长丑点儿,就可以删了”。对严肃警告他可能侵权的女孩男友则是一串“哦”和“你去报警吧”,软硬不吃。

  博主的态度至少可以证明一点,他从头到尾都不认为自己犯了错,删贴大约只是受到舆论压力或许还有校方的压力。不仅是博主,也有他的支持者认为,在公共场所偷拍照片没什么。因为从隐私权的角度说,公共场所的行为举止谈不上隐私。而从肖像权的角度讲,侵权的认定被认为需要两个要件,一个是未经当事人同意,另一个是以营利为目的。比如,女孩和男友咨询的律师就是这么说的:“未经本人同意,将照片作为非营利为目的肖像侵权,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很明确的规定。”

  这种认定与我们朴素的权利观有一定冲突——我们居然不能对自己这张脸作主了?在法律界,关于是否非要“以营利为目的”才算是侵犯肖像权存在争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张红写过一篇论文,以各种案例为基础探讨肖像权的问题。其中讲到“在 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华北五省(市区)审理侵害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案件工作座谈会确定: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不论是否营利,均可认定为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不能认为侵害肖像权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按照某些法律人士的梳理,不仅包括未经当事者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也包括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同意公开展示、陈列、复制、散发他人肖像的行为,除非有阻却违法事由的情况(例如通缉令),和合理的新闻报道,另外名人、公众人物、政治人物的肖像权存在一些限制。但在司法实务中,诚如张红教授的论文中写到的那样,依然倾向于认为侵犯肖像权的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

  问题的矛盾正在于这里。理论上来说,如果别人偷拍你,即使没有偷拍裙底风光,你也可以要求对方删除。然而令人遗憾的却是,现实中即使你的要求理直气壮,很可能最后也只能息事宁人。相对于被侵权者的焦虑不安,违法者毫无压力,如果你无法证明这种伤害对你造成了怎样实质的损失,对方就算是删掉照片道个歉,还会付出怎样的代价?我不知道,当那位博主以讽刺的腔调“道歉”后,女孩和男友得多有精力才能继续跟他耗下去?

  但不管怎样,我都挺佩服这两个年轻人,表白墙上的偷拍照片,她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但是,他们敢于对泛滥于生活中的偷拍行为明确说不。这个社会对维权者并不友善,不管是维权的门槛,还是过程,往往都需要维权者付出极大的耐心和成本。要不,为什么维权者喜欢把事情闹到媒体上呢,会哭会闹会博眼球,也是维权者在斗争中不断学习总结出的战术经验。基于此,我对一切敢于维护自我权利的斗争者都充满敬意。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我要说两句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