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时评:“不合理低价团”,游客该不该担责?

2015年10月26日 20:44:16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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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梓  

  (作者曹梓,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员;本文系作者为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客户端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日,为加强针对“不合理低价游”的专项整治,国家旅游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三点提示,希望游客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鼓励游客举报和监督相关行为。其中特别指出,游客与旅行社签订虚假合同,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近些年来,各种旅游纠纷不断,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零团费甚至负团费导致的旅游购物纠纷。就在1019日,一对黑龙江跟团游客在香港一家商铺购物时,疑因嫌贵未购物导致与团队队长发生争执,最终一名大陆游客被殴打导致死。该事件随即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

  在国家旅游局这次提示之前,国家并不是没有管理“不合理低价游”的依据。2013年国家新出台了《旅游法》,它的最大的亮点就是对“零负团费”作出规范。但是两年过去了,主管部门在自己网站上“多此一举”,再次对“零负团费”表态,等于间接宣布了新《旅游法》相关条款处于悬空状态,也凸显了旅游监管与执法的尴尬处境。

  新《旅游法》面临的执法尴尬,除了执法力量薄弱,涉及多部门联合责任导致责任主体不清晰等原因之外,最重要的一点在于新《旅游法》仍然不够完善细致。

  比如,新《旅游法》的第35条,禁止“不合理低价游”,但是它的规范对象是旅行社,并没有针对游客有所说明。当初的立法者没有想到的是,有的游客为了贪图便宜,主动和旅行社串通,签订虚假合同,逃避监管,这也给旅游执法带来麻烦、造成被动。国家旅游局这次发布的三点提示,特别强调游客的义务与责任,可以看作是对新《旅游法》的补充。

  但是,这里必须要进行区分的是,虽然有的游客是旅行社的“合谋者”,但还有的游客被旅行社的宣传忽悠得天花乱坠,自己根本不具备辨别能力,是被动上当。那对于后者,国家旅游局是不是也要按照这次提示所说的,要一棍子打死呢?对于这一点,提示并没有进行细致区分,这也成了它的最大槽点。

  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同罚“,实际上是将“不合理低价游”中的所有消费者都归为一类:他们都是足够理性的,都应该具备辨别真假和好恶的能力,那么游客要是接受“不合理低价游”,就是故意为之,就应该受到处罚。但是,在旅行社的伪造与“包装”之下,连监管部门都遭遇了执法困境,又怎么能奢望消费者比监管部门更厉害?监管部门有推卸责任给消费者的嫌疑。

  说到监管部门的责任,对旅游乱象的整治,监管的责任不能只体现在事后查处上,更应该体现在事先把关上。如果监管部门在事先对旅行社的产品、宣传等进行严格的筛查和把关,那“不合理低价游”这样的产品根本就到不了消费者面前,也就更谈不上消费者被骗上当或者贪图便宜者与旅行社“合谋”了。

  本应由旅游管理部门通过监督把关保护游客的利益,现在变成了需要游客自己甄别合同的真实性,国家旅游局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样做的结果,只能使得游客在知道上当后,也只能忍气吞声。因为,维权的结果,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这等于剥夺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这么下去,主管部门倒是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旅行社的“合谋者”。

  而从执法效果上来说,过去只监管经营者都顾不过来,要是再加上庞大的消费者群体,恐怕更是无从下手。既然监管不过来,那这三点提示几乎等于默默宣布:责任已经划定,以后再被“不合理低价游”坑蒙拐骗,消费者就自己受着吧,我们主管部门不会再管了。

  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中,两者的地位越是接近,关系就越是健康。而在游客和旅行社的关系中,游客无一例外都是因为到了外地,人生地不熟,甚至语言都不通,游客和旅行社的地位就非常悬殊。在这种情况下,整治“不合理低价游”尤其需要做的是,提升游客权益地位,让其在遇到问题时有更多申诉渠道,而不是剥夺游客的权益,将其推到对立面,那样只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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