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有严重不文明行为旅游者或被限制乘坐航班

中国新闻网 2016/08/01 15:51

旅游局:有严重不文明行为旅游者或将被限制乘坐航班

    资料图

  中新网8月1日电 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消息,旅游局今日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旅游局:有严重不文明行为旅游者或被限制乘坐航班】

  《送审稿》拟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

  《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系旅游局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进行合并修订后形成。

  《送审稿》拟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

  《送审稿》拟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

  此外,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和惩戒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旅游局:旅行社安排另行付费项目应与旅游者协商一致】

  《送审稿》拟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下列事项,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向旅游者作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旅游者签字确认:一是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二是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三是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前款活动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

  旅游者同意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双方就旅游者在行程中拒绝参加相关活动时,旅行社能否退还费用达成一致后,旅行社应当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收取相关费用。

  此外,在旅游行程中,已同意参加本条第一款活动的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相关活动,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进入指定购物场所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也不得因此向旅游者收取任何费用。

  旅游局:旅行社过低价接待游客或将被处3万以上罚款】

  《送审稿》拟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无正当、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

  (二)诱骗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三)因旅游者的年龄或者职业差异而提高旅游费用的;

  (四)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未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相关事项,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由旅游者签字确认的;

  (五)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的;

  (六)要求已同意参加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在旅游行程中拒绝参加的旅游者,必须参加相关活动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的;

  (七)未对不同意参加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游者作出合理安排,使其造成时间浪费的;

  (八)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其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明码标价,或者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九)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财物的;

  (十)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