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面启动外省市户籍人员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

荔枝网 2016/06/28 16:08

  6月28日,荔枝新闻记者从江苏省公安厅获悉,根据公安部部署,经与有关省市公安机关协调对接,我省将于71日起开始异地受理天津、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等15省市户籍人员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此前,江苏作为全国跨省异地办证试点省份与安徽开展结对试点,我省累计办理安徽籍人员居民身份证6400余张,办理省内跨市、跨县区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31万余张。目前,扩大跨省异地受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全面就绪。全省异地受理点将由原来南京、常州2市的35个受理点扩大到13个省辖市136个受理点。在江苏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上述15个省市的户籍人员,可凭相关手续,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江苏省户籍人员到上述15省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也可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请关注当地公安机关宣传公告。这一措施将为长期在外工作、学习、生活的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

  根据公安部部署要求,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异地受理工作采取“异地受理、原籍审核签发、异地制作发放”的模式。目前我省13个省辖市公安机关已经具备全面受理的条件,除上述15省市外,对其他省区市的异地受理工作,要等其具备网上审核签发条件和双方公安机关对接测试后再启动。

  一、异地受理范围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具有上述15省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可向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民身份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不含临时居民身份证业务。四川省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吉林省延边州、长白县、前郭县少数民族文字证件暂不能受理。

  二、异地受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本人持居住地市级公安机关签发、签注的居住证,到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办理。申请人居住证丢失或未办理居住证,依照《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已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信息登记的,凭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申请换领的,应交验原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人员,按规定由其监护人陪同,代为办理各项手续。

  第二步,通过审核后,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工本费,完成申请手续。

  第三步,受理信息将通过全国系统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签发。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因申请人信息差错、身份无法核实等不予审核签发的,异地受理点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工本费,申请人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第四步,受理信息经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后,由江苏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完成证件制作和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核验并领取证件。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三、几种不予受理情形

  一是人口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与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不一致。二是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无申请人历史相片,难以确认身份的。三是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无法通过核验指纹信息确认身份的。四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以上四种情况,受理点民警将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四、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每证40元。根据江苏省政府通知要求,我省自2015111日起,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丢失补领收费标准统一降低为每证20元。

  五、拍照要求

  公民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将按技术标准为申领人免费拍摄数字相片。相片为彩色正面免冠头像。申领人请勿穿着制式服装,尽量穿深色、有领上衣,保持面部清洁和本人自然相貌,不能化浓妆、遮盖或改变脸部特征,脸部、颈部可见的非永久性纹身要自行去除,发型不能过于蓬松、不能遮挡双耳和眉毛,不能戴美瞳,不要佩戴过大的首饰或染过于艳丽的彩发。常戴眼镜的要自备或佩戴拍摄点提供的无镜片眼镜框,以免反光或遮挡眼球。

  六、全省各市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名单

  相关链接:居住证办理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规定: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设区市的市区,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7日以上,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二)居住证明。提交的居住证明分以下五种情况:居住在本人所有权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居住在非租赁的他人房屋的,提交房主身份证件、房主同意居住说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交用人单位居住证明和劳动合同;居住在就读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交就读学校的居住证明和学习证明。申领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省内通用。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在本省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损坏换领、遗失补领居住证,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工本费每证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