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下限为8岁

3月12日下午,广东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两高工作报告”等。澎湃新闻从会场公开宣读的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获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听取各代表意见基础上,决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6周岁改为8周岁。
现行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下调,意味着什么?举个例子:一个不满十周岁的孩子用自己母亲的手机在朋友圈中发了数百元的微信红包,母亲发现后,向亲朋好友说明情况,有些人将红包钱退了,有些人没有退。如果按照“六周岁”的规定,孩子母亲就不能以孩子不满十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退钱。
在历次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意见均不统一。不过,这一规定还是延续到草案四审稿。
今年3月10日,各代表团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
3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听取各代表意见基础上,对草案四审稿作出了修改,形成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其中修改部分即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的规定。
全国法律委员会称,针对这一规定,有的代表提出,6周岁的儿童虽然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具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建议改为8周岁;也有的代表建议维持现行的10周岁规定不变;还有的代表建议下调至6周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决定,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建议将现阶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限修改为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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