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回应"官员请吃穿山甲":若属实食用者将担责

法制晚报讯 昨天开始升温的“广西办公室请吃穿山甲”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国家林业局连发两篇微博回应此事:若坐实,食用者将承担违法责任。
记者从一名中药材收购商处获悉,穿山甲又称鲮鲤,为鳞甲目,鳞鲤科,属地栖性哺乳动物,体形狭长,全身有鳞甲,四肢粗短,尾扁平而长,背面略隆起。穿山甲多生活亚热带的落叶森林。由于其具有特殊的药理、医疗、食补等功效,遭到人们大量捕杀,野生资源馈乏,人工养殖的极少,市场上所见多为野生。
记者注意到,国家林业局在官微上连发两篇微博,回应“官员办公室请吃穿山甲”一事,“网晒图片、视频,如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或者为食用而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涉林违法犯罪的,经查证坐实后,违法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战敏律师说,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穿山甲已被列入CITES(《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在我国,穿山甲被列《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类名录”中的“兽类”,所以,穿山甲在我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任战敏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对于猎捕、杀害穿山甲的行为, 肯定涉嫌违法。如果纯粹是食用行为,法律尚未对其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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