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被毁容少女:8万精神赔偿能抚平多少伤痛

新京报 2016/03/26 06:44

 

毁容前的花季少女周岩。    网络图片

毁容前的花季少女周岩。 网络图片

  今天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跟大家的说的案子有些沉重,正值花季的少女,被求爱不成的同学浇油毁容,虽然肇事同学在 此后被判处12年的刑罚,但是少女的一生也发生了变化:在事发后4年多的时间里,女孩起诉肇事者及其家人索赔。法院在本月作出的终审判决中,判决少女获赔180余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为8万元。

  一个无辜的被毁容的少女,她的精神损害怎样体现在司法判决中,应该如何以数字衡量?探员今天来带大家看看这起案件前后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界定,在司法上一直存在空白,在周岩的案件上,法院所引用的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是10年前指定的,早已不能“与时俱进”,周岩案件或许可以成为国家从立法到司法来确立赔偿标准的一个良好契机。

  案情回顾:花季少女惨遭追求者毁容

  1995年9月生的周岩是安徽合肥市人,2011年,她还是寿春中学一名学生学生。

  2012年2月24日,微博上一则《花季少女拒绝求爱遭烧伤毁容,请广大网友救救我的孩子》在微博上开始传播,据微博和帖子描述,2011年9 月17日下午,与周岩同在一所中学读书的学生陶汝坤因求爱不成,携带打火机油来到周家,趁周岩不备,拿出准备好的油浇到受害人头上并点燃焚烧,半分钟不到,整栋楼响彻她的尖叫。

  被焚烧后,周岩经家属送到安徽医科大学附院重症病房经7天7夜的抢救治疗才脱离生命危险,但伤势已极为严重,其头面部、颈部、胸部等严重烧伤,一只耳朵也烧掉了,烧伤面积超过30%,烧伤深度达二度、三度,整个人面目全非。

  事发后,陶汝坤的父亲陶文在新浪实名认证微博称,他是合肥市审计局职工,由于教子无方,儿子陶汝坤给周岩及周岩一家造成的无可挽回的伤害和痛苦表示深深地愧疚,并对广大网民深表歉意。他会竭尽全力为周岩治疗。

  肇事者获刑 毁容少女四年诉讼获赔180万元

  2012年4月23日上午,安徽少女毁容案开审,被控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陶汝坤在合肥包河区人民法院未成年法庭受审,陶汝坤当庭道歉但周家不接受,案件审理9个小时。

  2012年5月10日下午3点整,案件开庭宣判,受害人周岩未出席宣判,包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陶汝坤有期徒刑12年零1个月,陶汝坤此后未提出上诉。

  此后,周岩开始走上民事赔偿的“漫漫长路”:

  2015年5月15日,毁容少女案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周岩由于需要接受治疗未到场,由其父母到场,陶某家人及代理人均未现身。周岩在一审中要求陶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赔偿367万余元。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了解到,一审期间,周岩三次变更诉讼请求,第一次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第三次变更诉讼请求时,精神损害抚慰金增加为15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陶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除其名下房产外,不足由其监护人承担,共计17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为8万元。驳回周岩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坚持1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治疗中受到的痛苦和折磨,是将精神抚害抚慰金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50万元的缘由”,不服一审判决的周岩在上诉中表示。

  周岩的理由是,陶汝坤的行为给自己的生理和精神都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周岩在安医一附院经历了一次气管及创面切开手术、四次自身取皮植皮手术,全身上下除了烧伤的瘢痕就是取皮的疤痕,几乎没有一块完整的肌肤,治疗中需要在周岩身上埋置扩张器扩充皮肤用于取皮植皮。

  这种扩张器每次在周岩的背部、腋下、大腿、腰部等部位埋置,采取定期注射生理盐水的方式扩撑皮肤,每次扩撑要持续数个月,每次都要数月保持同一 个睡姿不能动。埋扩张器、注水、取皮、植皮,这是一个漫长而痛苦的治疗过程。此外,根据医生介绍,周岩烧伤和植皮部位因为没有汗腺、没有毛孔,无法像正常 皮肤一样呼吸,骚痒会伴随终身,并且整容后的面容也永远不可能恢复到常人的状态。

  法院终审:精神赔偿仍然只判8万

  法院二审认为,周岩因陶妆坤的侵权行为造成身体严重损伤,给其身心带来极大痛苦,其主张陶汝坤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精神抚害抚偿兼具抚慰、填补及惩罚的功能,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除考虑受害人的损伤后果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外,还应综合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本地的生活水平其他因素。原审法院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确定周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万元,其数额适当,法院 二审予以维持。法院终审判决陶家赔偿周岩180余万元。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了解到,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万元。

  但是周岩认为,这仅是安徽省的指导意见,并不是法律和司法解释,且第二十五条最后一款明确规定“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 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的上限可以突破8万元。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的受害人获得精神抚慰金超过8万元的案例。原审法院确 定周岩的精神抚慰金为8万元过低。

  此外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注意到,终审判决书显示,陶汝坤现于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对此周岩对出生于 1995年、已经成年的陶汝坤的服刑地提出质疑,探员昨日咨询律师了解到,根据监狱法,未成年犯在未管所服刑,成年后如果剩余刑期在两年以上,则必须转到 监狱服刑。

  探员追问

  毁容少女的精神损害怎么衡量?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该案中精神损害赔偿额判赔过低,这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普遍存在,是由于以下原因所导致。

  ●被害人很难在刑事案件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很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对被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并不能抵偿其给被害人所造成的 精神损害,但在现实案件中,除非手段极其恶劣的刑事犯罪,否则很少能够看到法院有再判决支持被害人的精神赔偿主张的情况。被害人只能另行起诉,在民事赔偿 中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标准立法存在空白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法律中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确有因每 个案件具体情况、情节、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结果等方面不同而可能存在差别,难以在法律中直接进行具体量化的规定,但作为人们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后的一项 重要赔偿主张项目,应当通过法律对所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将被侵权人的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打击和压力作为最主要的因素首先进行考虑。

  ●司法解释仍旧忽略对精神损害的具体数额进行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即侵权人的 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违法犯罪的新情况不断出现,需要更加具体的标准,最高法院也可以发布一些指导案例,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作出指引,周岩这个案件是很好契机。

  ●法院适用多年前的指导标准裁判,是本案标准过低的直接原因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发布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第二十五条有以下内容,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

  “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别递减10%计算)”

  “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中级法院严格按照高级法院的指导意见进行裁判,判决本身没有问题,但对被侵权人来说,这样的额度显然无法补偿对其精神所造成的伤害。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该指导意见的标准已出台十年之久,现今还严格的适用显然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等发展的需要。其次,本案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一 般的(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会对人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该《指导意见》中还指出了,该(判决赔偿的)标准是参考标准,如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 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特殊案件可以适当突破原有的判决标准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以及标准的严重滞后性,可以在判决中有所突破,例如北京的法院就曾有过先例,周岩案件可以参考北京的案件。

  2007年,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在审理“售票员掐死清华大学某教授的女儿”一案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曾做出赔偿该教授夫妇3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以法院的名义对该教授表示同情的判决;而此前,该售票员已经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