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8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原告熊某在常州凌家塘市场从事水产批发生意,2017年经老乡介绍,与被告何某相识,何某在重庆经营一家餐饮店,需要稳定的供货渠道,于是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小龙虾,被告定期向原告支付货款。在双方实际交易过程中,被告提前一天将所需小龙虾的数量和规格通过微信告诉原告,原告第二天一早通过物流将小龙虾发货给被告,同时将记账单拍照后微信发送给被告,被告收到货物后根据收货实际情况,扣除损耗后,确认该笔货款的结算金额,原告对此予以确认。
原告供货时间自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持续近两年,其间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仍结欠货款未结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均以双方未签订合同、小龙虾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未进行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后发现: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合同关系没有异议,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进行最终统一结算,但原告每次将小龙虾发货给被告后,都会将记账单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记账单中写明了小龙虾的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被告在收货后,也会将实际收到的货物与原告发送的记账单进行核对,对于有质量问题的部分也向原告提出并扣掉了,故双方已就每笔订单完成了结算,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认可,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赵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