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8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郑某于2003年3月入职某医疗公司,后该公司安排原告以其关联公司的名义缴纳社保,后该公司停止经营,并被宣布破产,管理人认为郑某以关联公司的名义缴纳社保,后续工作年限不应计算在内,故对郑某要求确认其对该公司享有经济补偿的债权不予确认。郑某不服,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的工资发放和社保参保记录在该公司的关联公司,但原告的工作地点没有变动,工作内容亦未变动,仍属于该公司的业务,被告实际控制人陈述了原告社会保险变动原因并认可原告仍为该公司提供劳动,法院依法确认原告郑某对该公司享有经济补偿职工债权。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赵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