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燃放烟花爆竹极容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南京大部分区域都禁放烟花爆竹,不过在江宁、溧水等地的部分区域还是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家住南京江宁区的蔡先生就因为小区里有人燃放烟花爆竹,导致自家的车被烧了。那么,这辆车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呢?今天(9月2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例。
2020年除夕夜,南京江宁一小区的内部道路发生了火灾,造成两辆小轿车受损,其中一辆就是蔡先生的车。经过消防部门调查,对起火原因作出了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蔡先生的车邻近车辆右侧的垃圾桶,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四级高级法官程俊杰介绍,“根据小区的业主公约,约定这个小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小区物业只是将遗留的烟花爆竹处置到垃圾堆,也没对遗留火种做妥善处置,导致凌晨垃圾桶被引燃,正好有业主回家,看到起火自行扑灭了,并且告知了物业公司,到凌晨3点火苗再次引燃,导致垃圾堆旁停放的车辆被烧毁”。
事故发生后,蔡先生向给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确认蔡先生的车辆损失为4.8万元,给予了赔付。之后,保险公司以蔡先生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物业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四级高级法官程俊杰介绍,“并非本案中物业提出的他们是协助物业管理的义务,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对相应的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的管理义务有了更高的义务,有主动善管的义务,要求物业不仅维护公共设施的维护、完善,还要对后续的安全消防等其他情况有更为积极主动的作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人员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起案件中,物业公司根本没尽到专人定时巡视检查、安全防范等管理义务,所以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4.8万元。在物业公司上诉后,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四级高级法官程俊杰介绍,“我们给物业公司主要的建议,第一个要物业管理相关的学习,不仅仅局限物业服务合同,还有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第二个,在对物业服务人员培训时,要加强对突发情况以及一些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比如极端天气、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预案”。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