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法典》:患病女子无人管 法院依法变更监护人

2022年05月18日 16:50:19 | 作者:冯珂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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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患者往往神志不清,没有正常人所具备的逻辑思维,是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所以最需要监护人的监护。今天(5月18日),记者获悉,南京一位30岁的患有精神病的女性经常在外面游走,且无人照管,最终,法院撤销了其父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社区居委会为监护人。到底怎么回事呢?

  今年已经30岁的小敏在年幼时,不幸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三级,由于母亲已离世,父亲朱某作为法定监护人与小敏共同生活。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芳介绍:“小敏成年后,父亲因为欠债,所以把家里的房屋卖掉,然后天天酗酒,也不对小敏进行照顾,所以小敏就遗落在小区,或者睡在马路边。物业把她送到了派出所,派出所就把她送到了收容机构,收容机构和派出所联系了小敏户籍地的居委会,然后居委会就把她接过来 。”

  由于小敏精神状况不佳,居委会立即将她送到医院进行治疗,2021年10月,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小敏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在收到社区相关问题反映后,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多次前往小敏暂住地进行走访,充分的证据证明朱某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小敏的合法权益,其不应当也无能力继续担任监护人。同时,检察机关还逐一联系了具有监护资格的小敏近亲属,核实有无监护意愿和监管能力,可遗憾的是无人愿意照料。

  刘芳告诉记者:“检察机关了解到这个情况,建议居委会变更监护权,撤销小敏的父亲的监护资格,居委会就起诉到了我们法院,要求变更其作为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作为小敏父亲,不仅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还放任小敏不管,导致其处于无家可归、到处流浪等危困状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刘芳说:“在这起案件中,居委会、社区和相关的行政部门都在积极地跟小敏的父亲取得联系 ,但是一直都联系不上,并且他名下已经没有房子,也没有相应的工作,所以他也没有能力去照顾小敏。”

  鉴于小敏户籍所在的居委会对小敏今后的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安排作了妥当的说明,且已实际承担起了监护职责。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撤销朱某监护人资格,指定社区居委会为小敏的监护人。

  刘芳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相关的负担义务不免除,也就说后续的医疗、营养、生活费等相关的费用都应该由小敏的父亲来承担,等他有履行能力的时候,我们还是可以要求他承担的。”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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