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市场主体,是推进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近年来,退役军人事务深化推进“权威推荐+自主选择”的企业就业合作模式,得到广大民营企业的大力支持,为退役军人提供了大量优先就业岗位。
为引导和鼓励更多民营企业积极招用退役军人,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统战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有哪些亮点呢?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中提出多项创新措施。例如,为助力民营企业解决经营场地问题,提出在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供地方式中,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发展,到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为降低企业要素成本,提出按规定适当降低相关水、电、租金等费用,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生产成本。为解决企业缺少大型合作项目问题,首次明确在军队系统在更新完善有关供应商目录时,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和退役军人创办的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人数多的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
为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技术创新,提出优先支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带动退役军人转型提升等。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具体是达到多少呢?退役军人事务部就业创业司负责人指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是指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若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小微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准,下同)占总职工数20%以上;中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10%以上;大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的5%以上;职工人数超过4000人的大型企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职工数达到200人以上的,可视同“达到一定比例”。各地可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调整比例。
同时,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在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同时,也鼓励各地结合地区实际科学设定标准,通过一些具体举措,推动拥军爱军的民营企业和有就业需求的退役军人实现“双赢”。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王敏 编辑/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