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正式项目之一——《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今天正式发布,并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这部《办法》对我省公共数据做出了完善、系统的制度性规范,一起来看。
《办法》共9章64条,包括公共数据供给、共享、开放、利用、公共数据安全等内容。《办法》规定,公共数据具有公共属性,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管理职责。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收集公共数据,收集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应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收集公共数据的,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公共数据分为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无条件开放三种类型,应依法、安全、有序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马太建介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出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开放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查阅开放的公共数据、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害其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等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撤回数据、中止开放。”
“《办法》注重提高公共数据集中共享的能力,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实现一次采集,多方利用。”江苏省政务办党组成员、省大数据管理中心主任赵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将有利于全省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消除地区和部门间的信息孤岛、打破数据壁垒,突出公共数据的公共属性,同时规范公共数据全流程管理、构建全域数字化发展,加快实现全省数字化转型。据了解,我省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公共数据开发利用8个试点省份之一,明确了18项重点任务和12个试点项目,目前进展顺利。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