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女儿状告生父讨要抚养费,法官促成父女重归于好

2021年12月31日 13:55:40 | 作者:冯珂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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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父母照顾子女的法定义务年龄应该到18岁。21岁的小倩在上大学期间,将父亲起诉到法院,索要18岁前父亲拖欠的抚养费,以及直至她能够独立生活期间的抚养费。今天,记者从扬州宝应法院获悉,近日,宝应法院依法审结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亲人对簿公堂,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

  小倩刚满6岁时,父母离婚,小倩的母亲和父亲约定好,小倩日后的生活起居由母亲等亲人照料,父亲虽无暇照料女儿,但需尽到抚养义务,每年给付小倩抚养费5000元。可刘先生一直没有正经工作,每年给付抚养费都一拖再拖。经母女二人多次催要,刘先生陆续支付了4万元抚养费。

  到了2008年出现了转折,刘先生因违法行为要在监狱中服刑,刑期长达10年。直到2018年,他才被刑满释放。10年间无法工作,自然没有收入来源,此事也成了刘先生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母女俩相依为命,艰难度日,小倩好不容易等到父亲出狱。小倩和父亲取得联系,试图讨要这些年父亲拖欠的抚养费,“你还拖欠我未成年时的生活费数万元,我现在还没能力独立生活,且体弱多病,你应当继续向我支付抚养费,直到我可以独立生活的那一天。”可刘先生认为,“到了2018年时,你就年满18周岁了,按照法律规定已经成年了。”

  为了讨要抚养费,小倩一纸诉状递交至宝应法院,将生父告上了法庭。小倩在起诉书中提出,希望父亲支付所欠的截至今年5月的前期抚养费3万5000元;此外,父亲自今年5月之后应按照每年1万8000元的标准继续向她支付抚养费,直至她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近日,宝应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先生与王女士于2006年协议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小倩由女方抚养成人,在此期间,女儿的生活费、学费、医疗费男方每年承担5000元。被告自认因犯罪于2008年监狱服刑,至2018年被释放归家。原告目前是在校大学生,自认收到被告4万元的抚养费。现原告认为被告尚欠2018年之前(即原告18周岁前)的抚养费2万元,且常年体弱多病,虽已成年仍然不能独立生活,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被告与原告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18周岁成年前抚养费6万元,原告自认已经收到被告4万元抚养费,剩余2万元没有给付。虽然被告因服刑原因无法支付抚养费,但应当在服刑释放之后及时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

  法院还认为,关于原告主张2018年至2021年期间抚养费1万5000元,以及原告要求被告自2021年5月份之后按照1万8000元每年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的诉请,原告认为自己身体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属于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之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成年之前抚养费2万元。判决后,法官劝说被告:“女儿考上大学,给你争光了。你养她小,她养你老。抚养和赡养,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令人欣慰的是,父女二人目前已重归于好。(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通讯员/童志高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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