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 负责人被辞不服起诉遭驳回

2021年12月09日 15:30:11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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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2月,张某入职某大型购物中心任高管。5月初,某购物中心安排张某任该购物中心改造项目负责人。2019年5月底21时,工人在施工现场切割油烟净化设备时,产生的火花引燃设备内部的油垢,引发火灾,过火面积达200多平方米,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财产损失达20余万元。后公安部门对张某取保候审。

  7月1日,某购物中心以张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值班的工作人员也被用人单位处理。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请了劳动争议诉讼。今天(12月9日),记者从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已经有了终审结果。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为这是一起因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手续不完善、防火检查制度落实不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现场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的火灾事故。某甲集团(改造施工单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某购物中心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020年5月,公安机关解除了对张某的取保候审措施。张某认为某购物中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第一,公安机关已解除其强制措施,说明其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案涉火灾事故系因某甲集团施工人员违规操作引发,与其无直接联系;第三,改造项目设置了4名专职安全员24小时值守,但因安全员私下调班,导致不能完全实施巡查制度,该责任不能归咎于张某。张某在经过仲裁之后起诉至秦淮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南京市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对案涉改造工程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购物中心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张某要求确认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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