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立法规定楼盘销售时公开地块土壤修复状况

2021年11月29日 16:42:49 | 作者:丁凤云,刘正则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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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今天(11月29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对土壤污染防治从源头防控、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加以规范。《条例(草案)》提出“严格控制将土壤污染风险高的地块规划为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用地”,有关地块符合条件后开发为商品房的,开发商应当在房产销售时,根据有关要求公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和治理修复信息。

  2020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指出江苏省在土壤污染预防保护机制、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短板,亟需建立健全地方土壤环境管理法规体系。

  在预防保护机制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江苏较为典型的十个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类型,包括有色金属采选、石油开采、化工、焦化等行业,严格控制将这些行业中土壤污染风险高的地块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用地;同时强调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天琦作有关说明时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含对土壤及地下水的环境现状分析,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项目选址时,应当重点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以及周边土壤及地下水对项目的环境影响。”

  对于农用地,《条例(草案)》细化了农用地分类管理要求,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更新机制,对计划开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的复垦土地类型进行了限定,如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原则上不得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

  在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准入管理方面,提出“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防止管控修复活动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条例(草案)》对开发建设时序也进行了统筹安排,“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或者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应当后开发;对已经发放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周边存在污染地块的,应当依法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后再投入使用。”

  现实中,一些城市楼盘建设在经治理修复达标后的地块上,为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规定对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计划用作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用地地块,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听证、评估等多种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同时,“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开发为商品房,开发商应当在房产销售时,根据有关要求公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和治理修复信息。”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刘正则 摄影/曹伟 于同化 编辑/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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