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值1300万 知名平台销售……你网购的品牌是真的吗?

2021年06月19日 16:10:03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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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网购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你满怀期待地拆开网上购买的心仪化妆品时,却发现该化妆品系假冒知名品牌的低劣产品,内心是否失望愤慨?今天(6月19日),记者从南京中院了解到,该院刚审理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被告公司通过多个知名电商平台向全国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冒商品,案涉香奈儿、迪奥等众多国际知名化妆品牌,售假数额高达1300余万元。

  2015年1月,被告单位时客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批发业。12名被告人分别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运营总监、采购部主管、客服部主管、仓库部主管、副主管、市场部主管、运营助理等职务,分工协作将假冒知名化妆品通过多个网络平台销售至全国多地。另外2名被告人协作向该公司提供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该公司通过多个网络店铺销售假冒香奈儿、迪奥、纪梵希、圣罗兰、魅可等品牌化妆品,合计金额人民币1380余万元。公安机关在公司仓库内还查获大量假冒香奈儿、迪奥、纪梵希、圣罗兰、魅可等品牌的化妆品。

  南京玄武法院一审判决:时客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7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

  南京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运营总监邓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某等10名被告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均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司之外的2名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亦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公司所涉犯罪行为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公司之外的2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按主从犯确定刑罚。综上,考虑公司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等因素,南京中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为一审判决定罪量刑适当。因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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