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例适用民法典“自助行为”条款案宣判

2021年01月25日 16:17:49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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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大家都知道,遇到纠纷,可以通过报警、仲裁、起诉等公力救济。今年1月1日刚实施的民法典首次规定了“自助行为”,一些纠纷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今天(1月25日),南京栖霞人民法院公布了南京市首例适用民法典“自助行为”规则的案件。

  2018年初,于某以董某拖欠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某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共计2.6万多元,法院判决支持了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董某没有按期履行,于某又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4月,于某打听到董某有一辆车及货物停放在句容市某地,于是就和他的代理人一起赶到现场,确认董某有一台车辆及部分货物。于某一方面赶紧拨打法院执行110电话,另一方面,因法院工作人员赶到现场需要时间,情况紧急,所以于某与其代理人就扣留了车辆及部分货物到南京燕子矶某地,并及时向法院执行局告知了相关情况。经过一番周折后,董某还清了货款和利息。于某也通知董某取回车辆和货物。但董某向法院起诉了于某,称他私自扣留车辆及货物,导致车辆折损、货物过期,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的行为符合民法典“自助行为”的规定。

  南京栖霞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张亮介绍,“董某未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在于某发现董某的财产后,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扣留了董某车辆及货物,并及时告知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在董某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后,董某前往车辆存放地点取回了车辆,于某也及时通知董某取回货物,这是符合民法典自助行为规定的”。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董某的诉讼请求。法官表示,民法典新增的“自助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得到国家机关的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这是对公力救济的重要补充,但只有符合特定的法律条件才能适用,滥用“自助行为”面临法律风险。

  南京栖霞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张亮介绍,“要特别注意这几点,第一是自己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如果是非法权利,比如赌债就不适用;第二是要在合理和必要限度内,结合审判实践来看,就是说如果能够采取扣留财产保护权利不要限制人身自由,如果有价值且与你的合法权利相当,不能对价值更大的财产采取措施;第三,如果滥用自助行为,将构成侵权行为,也将依据民法典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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