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两头票”是在给自己埋雷

2021年01月05日 10:33:44 |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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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江苏镇江站派出所民警在进行信息研判时发现,一名王姓男子存在多次逃票的嫌疑。该男子最近购买的是一张从丹阳到镇江的车票,派出所随即组织警力在镇江站出口处进行卡控。该男子被抓获后承认,通过买“两头票”的方式多次逃票,目前其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所谓“两头票”不难理解,即在一个完整的行程中,购票人只购买首尾两端的短程票而规避了中间的长距离票款,因此构成了事实上的逃票。这种行为跟传统的“购短乘长”异曲同工,只是近年来随着打击“购短乘长”力度的加大,加上出站时验票系统的升级,使得实施这一逃票方式难度加大,于是一些人又“研究”出“两头票”这种新的逃票方式。

  对于“两头票”和“买短乘长”等逃票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曾引起法律界的争论,包括合同违约说、诈骗说、盗窃说等。随着治理的深入推进和一系列案例的处理,对于逃票的司法实践已有越来越清晰的判断——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相关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于逃票旅客可以采取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加收车票票价50%的处罚措施。作为合同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该规定针对的是偶然行为和特殊情况,对于恶意行为且数额较大的情况,法律上的惩处也会升级。

  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规定,实施盗窃、诈骗等行为,可能会被处以罚款、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应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也就是说,如果逃票金额累计达到3000元以上就可能构成诈骗罪,进而可能被追究刑责。

  这方面的案例也有。比如,2019年河北邯郸一名女子多次以“买短乘长”的方式逃票,半年多来涉及票款数额达1000余元。由于没有达到入刑标准,便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在北京工作的张某长期乘坐京津城际列车往返于天津和北京,其通过“买短乘长”、退成人票冒用儿童票的方式,恶意逃票400余次,因所涉数额大而被刑事拘留。

  因购买“两头票”而受罚再次说明法律红线不可越,“屡试不爽”的逃票妙招无疑是在给自己埋雷,形成惯性更会加剧后果的严重性。这对公众来说是一种普法和警示,对相关执法部门来说也是一种提醒,对相关行为保持警惕,争取早发现、早制止和早处理,进而形成更精准地打击和治理。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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