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陵生态环境局通过一起实名举报的信访问题,信访人举报海陵区江洲北路附近空气中存在浓烈的气味,经过信访人暗中摸排,疑是路边一家企业生产后废气的味道,信访人通过12369环保热线反映这个问题。海陵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由于及时到达现场调查取证,举报问题已经被查实,海陵生态环境局根据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按照奖励办法奖励举报人1万元。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泰州市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大市民发现以下11条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查实后可以得到奖励:
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
4、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5、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6、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7、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转移放射源或从事探伤作业的;
8、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9、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中,弄虚作假或者有谎报瞒报情节的;
10、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
11、其他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