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或记载虚假财务套取资金 国寿财险一支公司被罚10万

2020年06月03日 11:25:31 | 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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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银保监会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编制或记载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资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支公司被罚10万元。

  来源:银保监会

  永川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罚单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永川银保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指出,经查,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编制或记载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资金。2019年1月至8月,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以广告费、印刷费、防预费等名义,向某装饰公司先后支付26笔,金额共计244326.3元;该装饰公司收到费用后,将上述费用连同账户上已有的资金分8笔、共244495.2元转至其公司法人代表陈某;陈某将收到资金中的244424.9元,分8笔转至其配偶吴某;吴某收到资金后,扣除相关税费,将224799元转至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综合部经办人阎某。

  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介绍,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套取费用244326.3元,其中58483.4元为检查组进场前自查反映,185842.9元为监管检查发现。这些套取的费用用于归还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2017年业务人员垫付的车险手续费用及向临聘人员支付工资等。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经理李小莉,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上述编制或记载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资金的违法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在案件移送处罚前积极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且套取费用金额在25万元以下,具有《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罚款1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李小莉警告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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