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号,记者从南京栖霞警方了解到,南京一房主租赁房屋时,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且未向公安机关申报,被警方予以200元罚款,同时该行为已被依法记入其信用记录。这是南京首例因租房未按规定登记信息,罚款并记入信用记录的案例。
据办案民警介绍,5月7日16时许,民警在入户排查过程中,发现一房屋住户信息与平台登记的信息不符。经询问了解,现住户余某、周某并非房主,而是承租此房屋的租客,而该房东并未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申报。


民警随即找到了房主于某。于某称,他是从2017年5月开始将房屋出租的,先后租给了包括余某、周某在内的8人。于某向民警提供的租赁合同,不仅有些已经过期,且合同上的信息也不完整,甚至连租户的身份证号码都未登记。

据了解,从今年1月1日起,《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明确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未按照规定申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5月12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于某给予了罚款200元的处罚。同时,根据《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栖霞公安分局将于某录入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目前已通过信用部门审核,该行为被依法记入其信用记录。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18:20江苏城市频道播出的《零距离》栏目,有线电视南京地区27频道。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晓靓 编辑/贝茜)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