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地区首例抢夺方向盘案判了!冲动男子获刑三年

2020年05月16日 07:25:19 |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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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下午,通州人民法院借助南通“支云”庭审系统,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审理了一起乘客抢夺方向盘的刑事案件。该院院长陈炎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据悉,该案也是南通地区首例抢夺方向盘案。

  今年1月4日,张某在青岛客运站站外搭乘从青岛开往海门的长途客车。当天16时30分许,客车行驶到S335省道通州区东大市场路段,张某要求下车,但客车工作人员认为张某上车后未曾支付车费,双方发生争执。工作人员欲带张某到海门客运站查看监控,并允诺若张某确实购买了车票,将赔礼道歉并安排车辆送张某回家。但张某不同意,坚决要求立即下车。当他走到客车前门,被工作人员拦住。在争执过程中,张某突然冲到驾驶室,抢夺驾驶员的方向盘。在驾乘人员多人劝告、阻拦后,张某仍不松手,整个过程持续时间40余秒,后才被他人强行拽离方向盘。

  事发时,该客车实际载客15人,客车监控显示该时段最高时速为48km/h。

  事发后,客车工作人员报警,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法庭上,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庭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的行驶速度、载客情况、抢夺方向盘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

  近年来,乘客在公交车或客车上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人往往因为‘车费纠纷’‘坐过站’等小矛盾而大动干戈。”通州法院刑庭副庭长刘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9年1月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他提醒广大乘客,遇到问题要理性妥善解决,切莫因一时冲动而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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